廣東省蠶絲改進費徵收暫行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 爲扶植蠶絲業之恢復與發展,改進蠶絲業生產技術,提高蠶絲的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蠶絲改進費爲專欵專用,只充廣東省蠶絲改進事業費用,由蠶絲事業機關徴收掌握之,不得移充別用。
第三條 爲徴收上便利及節省徵收費用起見,可委託當地稅務機關代收,彙繳地方金庫,轉撥指定之省蠶絲改進機關存戶,然後按照收支計劃提用。
第四條 蠶絲改進費係就生絲徴收,於起運或交易時依照市價徵收百分之二。其辦法:
(1)外運生絲先在產地按照結滙牌價向徴收機構繳納百分之二蠶絲改進費後,憑單向海關報運。
(2)生絲在絲市交易者,一律在當地徴收機構繳納蠶絲改進費。
(3)土絲轉運國內別地如廣州、佛山或其他市塲出售,仍照當地市價向徵收機構繳納蠶絲改進費後憑淸單起運。
第五條 如有走私或瞞繳短報改進費等情,得酌量情節輕重處以所漏改進費五倍以下之罰金。
第六條 本辦法業經中南軍政委員會核准,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公佈施行。
廣東省廣州市
蠶絲改進費徵收注意事項
一、徴收手續
一、蠶絲改進費按規定從重點區順德、南海、中山、佛山及廣州;市先行徵收,在上列地區運銷之蠶絲,應貨據同行,以便管理。
二、蠶絲改進費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農林廳委託廣東省廣州市各級稅務機關按生絲徵收(蠶絲不徵),其納費義務人爲生絲生產者,或第一次成交時的賣方,幷不定起徵點。
三、生絲於起運或交易時,依照其當日交易市價,按其每次交易總値從價徴收百分之二,作為蠶絲改進費,取得納費收據後,持憑收據持運聯運銷各地,不得重徴。其規定如下:
1、出國生絲先在產地按照結滙牌價,向當地稅務機關交納百分之二蠶絲改進費後,憑收據持運聯向海關報運。
2、生絲不論其在生絲市塲內外交易,均須於第一次發生交易行爲時,由生後者或賣方向當地稅務機關交納蠶絲改進費,幷將收據持運聯交付買方或購運人,以爲納費或運輸的憑據。
3、生絲生產者自運生絲赴外地,應按其起運地當日市價向起運地稅務機關繳納蠶絲改進費後,憑納費收據及持運聯起運。
四、如非在生絲市場交易者,應由收購行棧,絲繭聯購處,各地合作社,國營土產公司及紡織機戶,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後,得按其交易總値代扣蠶絲改進費,分別定期彙交稅務機關,其交欵日期由當地稅務機關與其洽商規定,非負代購責任之紡織機戶,其購進生絲時,必須取得納費收據,以備稅務機關隨時檢查,否則應負納費責任。
五、紡織機戶自購蠶繭繅絲後直接紡織者,應於繅成生絲時向當地稅務機關納費,否則可按其製成品比照所需生絲量,以當日市價補納蠶絲改進費。
六、生絲購運人,必須取得納費收據持運聯,方得運銷,否則應負納稅責任。
七、生絲如有一定交易市塲(如順德的桂洲、龍山、沙滘、倫敎、勒流、江尾、杏壇、水藤、東馬寧、南海的民樂、吉利、九江、南莊等),且有一定墟期,而交易數量較大者,當地稅務機關在每逢墟期,應派員在塲代徵,交易量較小之市場應通知蠶農逕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
八、稅務機關應登記審查並管理生絲交易市塲之原有經紀人,應按每次交易數量督促資方向稅務機關報納蠶絲改進費。
九、生絲生產者或第一次交易之賣方,向當地之稅務機關納費時,稅務機關應按其當日交易價格依徵率百分之二核算其應納費後,塡發繳欵書,交由納費人向當地金庫自行繳納,持憑金庫收據向稅務機關換發正式納費收據,由購運人持憑收據持建聯運銷,當地如無金庫時,得由稅務機關自行收納,依照規定,按期繳庫。
十、納費收據係四聯複式,一聯爲存根,二聯報上級徴收機關,三聯收據,四聯持運,有效期暫定一個月,運達期限按起運地至運達地交通情況所需日期而定,如生絲係供本地製造之用,無須外運者,應於納費收據持運聯上註明「本聯不憑運輸」字様,其因臨時事故未能依期起運或原批改運者,得由持據人向稅務機關申請展期或改運在原收據持運聯備註欄批註日期或改運地點,並蓋戳以備檢查。
生絲貨件不貼查驗証及免納証,分運時憑發貨票持運,在發貨票上註明納費收據宇號,持同向當地稅務機關蓋戳證明後憑運。
十一、徵收蠶絲改進費公佈前,分散市塲之生絲,免辦存貨登記手續,但存貨外運時,仍應在起運前向稅務機關繳納蠶絲改進費。
十二、未有生絲交易市塲之地方如廣州,遇有徵收時,其市價之根據應由農林廳蠶絲改進所按倫敎絲市每旬最高價格,函送廣州市人民政府稅務局,以憑計徴。
二、檢查手續
十三、各種點徵收區稅務機關對該項生絲運銷,均應負檢查之責任。
十四、生絲經繳納改進費取得收據持運聯運銷後,持據人應於該項貨物起運、到達、或中途起卸時,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查驗貨標相符後,依收據背面加蓋專用驗訖戳記。
十五、檢查人員查驗時,如對貨件量,認爲有不符時得隨時將貨過秤,以資確定,如貨據重量相符者,應立即放行,不得留難,不符者或有其他違章情事,則應分別依章辦理。
三、違章處理
十六、有下列行爲之一者,除按當日市價向持運人追補蠶絲改進費外,並視其情節輕重依章處生絲持運人原納費五倍以下之罰金。
1、收購未納蠶絲改進費生絲加工或私運私銷者。
2、貨據不符,查係漏費者。
3、意圖舊據重用,避免徴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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