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4期

1951年09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51年 > 第3卷第4期
【打印】 【字体:

預算决算暫行條例

(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九十四次政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條例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四十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以下簡稱中央財政部)依照國家施政方針與建設計劃擬編下年度預算之指標數字,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下簡稱政務院)批准者,稱槪算。根據槪算擬編之年度收支計劃,未經核定者,稱預算草案,經過核定程序者,稱預算。在核定預算範圍內,按月或按季編製之分配實施計劃,稱分配預算。按照年度預算執行最終結果所編造之全年度會計報吿,稱决算分月或分季所編造之月份或季度會計報吿,稱計算。

  第三條 國家預算毎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會計年度採用曆年制,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會計年度。會計季度,自一月一日起,每三個月爲一季度。會計月份,依公曆月份之所定。

  第四條 每一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爲本年度之歲入。上年度之結餘,視爲本年度之歲入。

  每一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爲本年度之歲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關之一切歲入歲出,均須依照本條例之規定,事前成立預算,事後編造决算。

  第六條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應將所屬企業機構之預算擬欵預算繳欵部分,報經同級財政機關分別列入各該級總預算總决算。前項預算撥欵,預算繳欵,應根據各企業機構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及年終决算編報數額,分別編列之。企業財務收支計劃及决算之編報審核程序另定之。

  第七條 預算、决算分類如下:

  一、總預算、總决算:各級人民政府,就其本級及下級人民政府之歲入歲出所彙編之預算、决算,為總預算、總决算

  二、單位預算、單位决算:各級人民政府直屬機關就其本身及其所機關歲入歲出所彙編之預算、决算,爲單位預算、單位决算。

  三、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决算:各級人民政府直屬機關之所屬機關以下所編製之歲入歲出預算、决算,均爲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决算。

  本條所稱之各級人民政府,係指中央、大行政區、省(市)、縣(市)各級人民政府。

  第八條 國家預算、决算組成體系如下:

  一、國家總預算,總决算:由中央級預算、决算;大行政區總預算,總决算,中央直屬自治區總預算、總决算;及中央直屬省、市總預算、總决算,組成之。

  二、大行政區總預算,總决算:由大行政區級預算、决算;所屬各省(行第)總預算、總決算;及各直屬市總决算組成之。

  中央直屬自治區總預算,總决算:比照大行政區總預算、總决算之組成,組成之。

  三、省(行署)總預算、總决算由省級預算、决算;及所屬各縣(市)總預算、總决算組成之。

  中央及大行政區直屬市總預算、總决算由市級預算,决算組成之。

  四、縣(市)總預算,總决算:由縣(市)級預算、决算組成之。

  專署級預算、决算列入省級預算內。縣屬區級預算、决算,列入縣級預算、决算内,市屬區級預知、决算,列人市級預算、决算內。

  第九條 歲入歲出,均以十二月三十一日爲截止期。歲入以作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存入各級基曆金庫、粮庫、物資庫者爲限。歲出以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開支機關已開支者為限。

  第十條 計算歲入歲出,以人民幣爲本位,以元爲單位。

第二章 預算之編製及核定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部應於毎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政務院批准之編製下年度預算指示及收支槪算頒發給中央級各有關機關及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槪算及指示之規定並參酌實際情況,具體擬定所屬各級機關及下級人民政府下年度預算草案之編報辦法及期限。

  第十二條 歲入歲出預算草案編製程序如下;

  一、各級財政機關,根據各該級人民政府關於編製預算草案之編報辦法,分別通知各直屬機關,擬編單位預算草案。

  二、各級直屬機關,根據財政機關之通知,除擬編本機關預算草案外,同時並通知所屬機關,擬編附屬單位預算草案。

  三、基層編製機關,於其預算草案編成後,逐級遞送上級機關審核彙總,由直屬機關編成單位預算草案,送同級財政機關審核案編總預算草案,呈請各該級人民政府審查。

  第十三條 軍事系統預算草案編製程序,由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比照本章各條之規定,統一辦理,並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編成國防費預算草案送達中央財政部。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總預算草案編送期限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縣(市)總預算草案,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送達省人民政府財政廳審核彙編。

  二、省(市)總預算草案,應於毎年九月十五日前,送達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財政部審核後編。中央直屬省(市),應於毎年九月十五日前,送達中央財政部審核彙編。

  三、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總預算草案,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送達中央財政部審核彙編。

  四、大行政區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之總預算草案,由各該級財政機關審核彙編後,提請各該級人民政府委員會審核通過。

  五、國家總預算草案,由中央財政部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審核彙編完竣,提請政務院核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核定。

  第十五條 政務院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將核定之下年度國家總預算,分別通知,逐級下達。

  第十六條 基本建設工程,其計劃必須在一年以上完成者,須將預算年度內應支出部分,列入歲出預算草案,並應將全部預算支出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附表詳列。

  第十七條 各級總預算,均須設置總預算費,省(市)級以上者,並劃分爲第一第二兩種。第一預備費,由各級財政機關掌握動支。第二預備費,屬於中央者,由政務院核准動支;屬於大行政區及省(市)級者,由各該級人民政府核准動支。縣(市)級總預備費不另劃分,由各該級人民政府掌握動支。

  總預備費對歲出總預算之比例,應視國家財政情況,於編製下年度預算命令內規定之。

第三章 預算之執行

  第十八條 各機關應於核定年度預算下達後十日内,分別收支科目,編製分月或分季的年度分配預算,送彙編單位預算機關核轉同級財政機關核定。各級財政機關並應彙編各該級年度分配預算,報送上級財政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如在年度開始,預算尙未成立,或分配預算未經核定時,各機關之經費,代按照上年度是二月分預算支付數借支。

  第二十條 歲出總預算科目之流用,依照預算科目所列『欵』、『項』、『目』之規定分別辦理,『欵』如須流用時,中央級、大行政區級須經政務院之核准,省(市)級以下,須經各該上級人民政府之核准,『項』須經同級人民政府之核准,『目』須經同級財政機關之同意。

  第二一條 各機關執行分配預算,遇各科目之經費有剩餘時,得轉入下月份支用,但以同年度本科目爲限。

  第二二條 各機關之分配預算,如在年度中確有修改必要時,經原核定機關核准得變更之。

  第二三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各機關未經使用之經費,應即繳囘原發欵金庫。節餘之糧食、物資,經同級財政機關之决定,得在下年度預算內扣除。

  第二四條 各機關追加歲出經費,應提出追加預算草案,由彙編單位預算機關核轉同級財政機關審核提經各該級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在各該級總預算之總預備費內動支;如各該級之總預備費不敷開支時,得轉報上級人民政府在其總預備費內核准補助。中央級各機關之追加預算草案,應報送中央財政部核呈政務院核定。

  第二五條 各級財政歲入,遇有短收情勢,應由各該級財政機關等擬抵補辦法,或緊縮開支,提出追加追減歲入歲出預算,層報中央財政部核呈政務院核定。

第四章 决算之編造及審定

  第二六條 各機關須將歲入歲出預算執行之結果,按月或按季編造計算,按年編造决算。

  第二七條 各機關月份計算,須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季度計算須於季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報送同級財政機關審核。

  第二八條 按月編報月份計算之機關,不再編報季度計算。如收支情况特殊,不能按月編造月份計算者,經同級財政機關之同意,得按季編造季度計算。

  第二九條 各級財政機關,於接到各機關月份或季度計算後,應於十五日內審核完竣,分別通知核准或駁覆。

  前列駁覆事項,編報機關如不同意時,得於文到七日內聲覆,財政機關應根據聲覆再爲審核,但以一次爲限。

  第三十條 經財政機關駁覆後决定之收支,應由編報機關負責分別收繳、退還,或由下期應發經費內扣除。

  第三一條 各機關不按規定期限編造收支計算者,財政機關得停發其下期經費。

  第三二條 各機關年度决算,應根據全年度歲入、歲出之收付實現數編製之。

  第三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就各單位决算,及金庫、糧庫、物資庫決算,並根據總會計薄籍之記錄,編造總决算及說明。

  第三四條 單位决算、附屬單位决算之編造程序,應比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欵預算草案編製程序之規定辦理。

  第三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總決算編送期限及審定程序如下:

  一、總决算,縣(市)於年度終了後四十日内,送達省財政廳審核彙編;中央直屬省(市),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送達中央財政部審核彙編,大行政區所屬省(市),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送達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財政部審核彙編;大行政區、中央直屬自治區於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送達中央財政部審核彙編。

  二、單位决算、附屬單位决算編送期限,由各級人民政府在前項規定期限內,根據具體情况,分別規定之。

  第三六條 軍事系統决算之編造程序及期限,由人民革命軍本章各條之規定,統一辦理,並於每季終了編造收支計算,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彙編單位决算,送中央財政部審核彙編。

  第三七條 基本建設工程,須於工或後兩個月內,編造全部决算送審,跨越年度者,並於每年度終了,將本年度支出數目,編報年度决算。

  第三八條 中央財政部彙編國家總决算,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提請政務院核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審定。

  第三九條 政務院於年度終了後七個月內,將審定之國家總决算,分别通知,逐級下達。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彙編决算機關,如發現編報機關之决算有錯誤、遺漏或重複等情事,應更正數字彙編,並通知原編報機關。如發現有揑報、僞造或違法之收支,除更正數字外,並應依法處理。

  第四一條 審定各級總决算,遇有應賠償追繳之收支尙未執行者,交財政主管機關執行之;應付懲處之事件尙未執行者,交該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處理之。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二條 鄕(村)鎭預算、計算、决算之編造、審核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及各地實際情況擬定執行,並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及中央財政部備案;中央直屬省(市),報送中央財政部備案。

  第四三條 中央直屬自治區所屬各級預算、計算及决算之編造審核程序,比照現行行政區劃之級別辦理。

  第四四條 黨派、團體及私立學校、醫院等之經費,其由人民政府補助部分,應依本條例之規定,編報預算、計算及决算。

  第四五條 歲入歲出預算科目,及編造預算、决算之應用書表格式,或應附送之計劃、圖樣、說明等,均依中央財政部之規定辦理。

  歲入歲出決算科目,應依照預算科目編列。

  第四六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財政部另定之。

  第四七條 本條例由財務院公佈施行,其修改同。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