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4期

195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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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整頓地方財政的佈吿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佈吿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稅收政策,必須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担;在人民政府共同綱領第四十條中已有明白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於國家稅收,亦向本「廢除苛雜,減輕民負,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依法收稅,依率計徵。並剴切訓令各級人民政府與徴收部門及其所有人員,嚴格遵守,不得違犯。

  廣東解放以來、本府在税收上,一本中央統一稅法進行徵收。對地方稅的稅目、稅率亦經分別制訂條例、辦法,分令所屬各級政府遵照執行。惟近查有些區鄕政府,利用職權,巧立名目,攤捐派稅,胡作妄爲。此種極端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爲,實不容任其繼續存在。但究其原因,主要有下列三種,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嚴懲、糾正和取締:

  (一)有些區、鎭、鄕、村政府與農會爲破壞分子僞裝混入,暗中把持,披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的外衣,進行其反革命之破壞活動,敲詐勒索、亂徵、重徵,並以橫徵暴歛所得,移作反革命活動的經費。這是一種反革命行爲,各級人民政府應據其情節,按照懲治反革命條例予以嚴懲。

  (二)有些基層幹部未經嚴格整頓,作風惡劣,對國民黨反動政府長期壓榨人民的苛捐雜稅,因襲沿徵,以遂其混水摸魚貪汚浪費的目的。這是損害人民利益的行爲,應立即加以整頓。其有關人員,情節嚴重的應依法懲處,情節較輕的應嚴厲批評糾正,或給予必要的處分。

  (三)有些基層政權因成立初期,漫無制度,用人不依編制,開支浩繁超額。財政統一以後,上級要求嚴格執行預决算制度,某些幹部遂只圖解决眼前問題,擅自濫徵濫收,以爲彌補。這種忽視人民政府的基本政策、造成亂收亂支的現象,應迅速予以消除,各級人民政府幷應切實檢討。嗣後必須按照編制,按照規定,按照標準,力求節約,以克服目前財政的困難。

  上述各種違法亂紀行爲各地方財政收支的混亂現象,若不嚴加整飭取締,勢必繼續加重人民負担,損害人民利益,違反國家政策及破壞政府與人民的關係。為此,特將縣(市)地方財政收入項目及應徵額列舉公佈如後,除責成所屬各級人民政府,本此規定,嚴格執行,其他任何捐稅,一律停止徴收,幷將各地過去地方財政收支狀况檢討總結報府外,尙希各界人民認眞加以監督,倘仍有不依規定,亂派亂徵者,均得檢舉吿發,定當依法嚴懲。此佈

  縣(市)地方財政收入項目及應徵額列後:

  (一)農業附加稅:附本年國家公粮正額附加百分之二十,由徵粮機關按附加率同時配定任務,分派到戶,合併徵收。

  (二)稅收附加:

  1.固定工商業稅除攤販稅外(包括營業稅及所得稅)不分工業商業一律依照稅額附加百分之十五。

  2.臨時商業稅依稅額附加百分之十五

  3.房地產稅依稅額附加百分之二十。

  (三)房捐,凡未開徵房地產稅之城市城鎭,其工商業戶在五十戶以上者,均依法開徵。即:(1)營業用房屋無論出租或自用均按租價徵收百分之十二(工商業戶自有自用之房屋比照隣近房屋之租價依率徴收)。(2)住家用房屋出租者按租價徵收百分之六,自房自住者免徵。

  (四)公用事業附加:電話費附加百分之二十,電費附加百分之十(工業動力减半),自來水附加百分之十,公共汽車及公共輪渡每一客票附加一百元(指市區內)。

  (五)市塲租:縣(市)地方公有墟、亭、寮、棚及無上蓋的公地供商販擺設攤位之市塲租金,依法徵收。

  (六)碼頭使用費:縣(市)地方公有碼頭用以供給船隻停靠上落貨客之碼頭使用費,依法徵收。

  (七)屠塲使用費:縣(市)設立的屠塲、所收取的使用費,其徵率最高不得超過屠宰稅額百分之十。特殊情况者根據當地具體情况决定。

  (八)規費:地方政府所收之登記、註冊試驗、檢驗執照、簽證、土地測繪費及縣(市)鎭、區立學校所收學費等。依法徵收。

  (九)契稅:土地房屋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其承受人繳納的契稅,規定買契稅按買價徴百分之六,典契稅按典價徵百分之三,贈與契稅按現値價格徵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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