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4期

195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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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總行關於在國境內携帶外幣處理原則的指示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一九五年九月十二日省金字第七六六號函)


海南島分行、各支行、潮汕、興梅、東江、珠江、粵中各地區營業所:

  奉中南區行抄示九月四日業綜字第五八號發湖南省分行的覆示,關於總行指示對在國境內携帶外幣處理原則,茲將該抄件抄發,即希查照執行為要。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附:中國人民銀行中南區行關於在國境内携帶外幣處理原則的指示


湖南省分行:

  七月廿六日湘金管(51)字第一九五號呈,關於法院詢問在國境內携帶外幣處理問題,經陳奉總行八月廿三日(51)總銀國計字第747 6486號指示,關於緝獲在國境內攜帶外幣之處理辦法,目前尙無統一規定,唯依據各區管滙辦法規定,國內中外人民持有外國幣券必須存入或結售中國銀行之原則,所有外國幣券在我國境內,自不應准許自由攜帶,但爲兼顧你區所屬各地客觀情況,可暫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凡由甲地帶往乙地擬暫爲保存或擬向銀行存兌,無從事外幣黑市買賣或逃避外幣資金之意圖或行爲者,得予按牌價强制收兌。

  二、凡攜帶之外幣,有從事外幣黑市買賣或逃避外幣資金之意圖或行爲者,一經查獲,應予全部沒收或貶値兌換,沒收之外幣和貶値兌換之貶値部份由本行兌換人民幣解繳國庫;其情節較重者,並應送請司法機關按擾亂國家金融罪行懲處。

  即希硏究轉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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