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4期

195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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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基層合作社貸欵的指示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一九五一年八月廿八日(51)省放字第四七八號指示)


海南島分行、各支行:

  茲抄發區行放字六九九號關於基層合作社貸欵的指示一件,省行並補充提示三點如次:

  一、本省各地基層社,大都採用舊式帳簿,故我行已設有機構地區的基層合作社貸欵,除必須參加貨幣管理外,其會計組織,不論新舊,但須帳目淸楚,足資查核,並能按照縣社規定製送報表,便可貸放。

  二、目前各地基層社的經營計劃性,尙待逐步提高,爲鼓勵小工小商組織起來,及時予以貸欵,符合實際要求起見,凡我行未設立機構地區,亦未具備指示內第(二)點條件的基層社,需要貸欵時,應否列入縣社收支計劃內,得由各行自行酌情掌握,惟必須由縣社統一申借,以利監督。

  三、基層社貸欵包括在私營貸欵配額內,已以省放字四六三號指示在案,希查査照根據具體情況,酌量貸放。

  以上各節,希硏究酌情辦理爲要。


  附:中國人民銀行中南區行關於各省市分行對基層合作社直接辦理貸欵的四項指示


  茲奉總行八月六日(五一)總銀農合字第0311 06034號指示,查第一次放欵會議,對合作社放欵,曾有:「除農村信用社外,一般的只以縣社爲對象,不直接對縣以下合作社貸欵」之規定,此與貨幣管理管到縣社爲止的精神是相符合的,目前大行農村金融機構,將普遍的推下一層,同時基層社亦在不斷地整理改造,逐漸提高中,因而對基層社在直接辦理貸欵上,亦逐漸地具備條件,茲根據各地區合作社發展情況,特將對基層社直接貸欵問題,指示如次:

  (一)在已建立營業所的地區,應在縣支行統一掌握與所核定的權限與額度以內,對會計工作比較健全,且已自願參加貨幣管理的基層社,可以直接進行貸欵。

  (二)未設營業所,但該縣合作社已根據全國總社組導會議的整社建社的精神,將村社改爲大型社,同時,在合作社業務財務的經營與管理上,已臻健全,並己接受貨幣管理,且當地支行在幹部條件上已可能直接辦理的地區,可以考慮由縣支行直接辦理貸欵。

  (三)尙未設立營業所地區,亦未具備上項條件的基層社確實需要借欵時,可將其需要的借欵金額,列入縣社的收支計劃以內,並以縣社名義統一向縣支行申借,並根據原定用途在銀行的監督下及時下撥,其借欵應付之利息,仍按原規定利率由用欵社負担,縣社不得加息。

  (四)農村信用社及已接受貨幣管理的城市基層消費社,手工業生産社等借欵,可由分支行直接辦理。

  以上所提四項辦法,希根據具體情況,適應基曆社貸欵之需要酌情辦理,以促進合作社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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