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區棉紗供應暫行辦法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命令頒佈)
一、爲有計劃供應棉紗,扶植棉織業生產,掌握成品,達到供需適應,穩定紗價之目的,特製定本辦法。
二、凡公私營織布業、針織業、及小織戶之聯營組織,均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機關申請供應;至一般個別分散的小織戶,必須組織生産一小組或合作社,始予供應。
三、凡部隊及中央直屬機關,所需加工棉纱,事前必須造具計劃經中南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始予供應。
四、爲了掌握成品,供應市場,國營公司得根據需要,通過合同,採用定購、交換及加工等方式,對所產之成品,予以全部或部份掌握。
五、凡具備第二條所述條件者,應根據現已開工的生產力,需紗數量、支別、及牌名,按季分月,於每季半月前,製定計劃報經該業公會初審,轉報工商行政部門核准,由花紗布公司發給供應證,分期供應。
六、凡經核准之每月供應量,僅限於當月請購,逾期槪不補售;當月已購未用者,移抵下月計劃。
七、凡用紗戶如因事故須變更原計劃時,得於月前五日,提出修正計劃,其呈請程序與第五條規定同。
八、凡經核准之用紗戶,如接受其他單位加工時,須於事前呈報工商行政部門,在原計劃內減除其需紗數量。
九、爲瞭解用紗戶之產銷情況,工商行政部門,花紗布公司,及有關單位,得隨時進行檢查。
十、用紗戶之產品,爲國營公司所掌握部份,其品質規格必須嚴恪遵守國營公司之規定;非國營公司掌握者,也須提高品質適應銷路,否則不予供應。
十一、凡核定之用紗戶,不得有購售棉紗,以及轉借、抵押、投機等行爲,違者即停止供應,幷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十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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