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區木材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一年九月六日命令頒佈)
一、爲保證國防建設及經濟建設所需木材之供應,與適當的調整木材價格、穏定木材市塲,特製定本辦法。
二、中國煤業建築器材公司中南區公司(以下簡稱煤建公司)爲國家在中南區經營木材收購、運銷及調劑市塲之機構。除得委託各地合社及貿易公司代爲收購外,其他本區與外區任何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公營企業,一律不得在本區經營木材。
三、凡需材單位需用之建築木材,按中南區建築材料供應實施辦法供應之。如有需要向產區收購者,須經中南軍政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南財委)或其指定機關批准之。
四、中央鐵道、郵電、燃料工業等部門及外區部隊、機關、團體、國(公)營企業等需用之木材,須由本區供應者,按中央規定之調撥數目及調撥辦法供應之,不得在市塲直接採購或委託私人採購。
五、本區木商均須遵照限期(各省市酌定期限)檢具原有營業證件,向各該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塡報字號名稱,經理姓名,組織性質,設立地點(包括總分號地點),現有資本數額,全年經營數額等項。
六、辦理木商登記,應將販運商,竹木加工業與行棧、經紀人嚴格分開。對竹木加工業應予扶助,由煤建公司有計劃地配售木材或委託加工(辦法另定)。對正當之販運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煤建公司統一籌劃,分別指定共收購地點、數量,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購銷證(格式另定)。
七、本區木商持購銷證可向指定之產區市塲煤建公司批購木材,煤建公司必要時得聯合木商進行收購。如木商運木材至外區銷售者,須經中南財委或其指定之機關批准之。
八、外區木商來本區收購木材,須持有各所在地大行政區或中央直屬各省市財政經濟委員會發給之證明文件,向中南財委申請登記,經核准後,得在指定地點,按核定數量,向煤建公司批購或與煤建公司聯合收購。
九、在各主要木材產地市塲與集散市塲,均應成立木材交易所。各公私單位購銷木材,一律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所未成立地區,木材之交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煤建公司統一領導。
十、凡木商有投機囤積、高抬市價及私運木材出境等違法行爲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得按實際情况予以處分。
十一、本辦法公佈後,各省市原有公佈之有關法令與本辦法抵觸者,一律作廢,依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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