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營企業一九五一年
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草案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粵財審字第一七四號命令公佈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計劃的發展公營企業,加强企業的財務管理,實行經濟核算制,特根據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頒佈的一九五一年度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暫行辦法與本省實際情况,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本省公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及决算報吿之編造、審核、監督、檢查、執行及調撥、繳納等事項,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凡屬本省公營企業,應將計劃期間全都收支及應繳應領省庫欵項,編造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該項計劃爲本省財政預算之構成部份,幷爲政府檢查企業財務管理情形之依據。
第四條 財務收支計劃及决算報吿之編製與執行,均依會計年度之起訖日期辦理之。
第二章 財務系統
第五條 本省公營企業之財務系統,暫以資金領繳關係,規定其等級。凡直接向財政廳領繳資金者,爲第一級單位,即主管企業單位;其下屬爲第二級單位,即基層企業單位。
第六條 各專署之公營企業尙未與省級各有關廳、局建立財務業務領導關係者,由該專署管理,其財務列爲一級單位,其所屬基層企業列爲二級單位。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七條 本省公營企業之財產,屬於下列來源之一者,均爲公營企業資金,由財政廳加以記錄幷管理之:
1.官僚資本及反動派之財產,經政府沒收,指定各單位管轄或由各單位自行接管者;
2.歷年由政府撥給各企業單位之現金、粮秣及其他財物所積累者;
3.歷年由公營企業單位經營利潤積累者。
第八條 各公營企業單位之財產,均須參照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淸理資產核定資金辦法及其他本省有關之規定,重新估價,並照重估價値及核定資金,調整原有會計記錄。
第九條 各主管企業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彙編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四份,連同基層企業單位原財務收支計劃及各級審核意見書各四份,一幷送財政廳。各基層企業單位之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之編造期限,由各主管企業單位自行訂定之。財政廳收到各主管企業單位之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後,即行審核彙編全省公營企業總財務收支計劃,連同各主管企業財務收支計劃二份及其基層企業財務收支計劃與各級審核意見書各一份,送廣東省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季度計劃則由財政廳進行審核後送一份廣東省財經委員會核備。
第十條 1.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之編製,應依控制數字及企業的生產計劃、基本建設計劃、大修理計劃、經營計劃等編製之。
2.財務收支計劃之表格,應依中財委頒佈的國營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統一表格辦理;如因特殊情况,附表有必要的局部變更時,得送財政廳轉呈中南財政部同意後應用之。
3.各主管企業單位對所屬基層企業單位送核之財務收支計劃,應作嚴密的審核,幷於彙編前,根據具體情况,配合各種計劃,提中審核意見幷修正之。財政廳對主管企業單位及基層企業單位之分季財務收支計劃有審核修正之權,如遇被審機關不同意時,得呈請廣東省財經委員會解决之。
第十一條 各公營企業財政收支計劃在原核定範圍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申述理由編製變更計劃,送由財政廳核轉廣東省財經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各公營企業單位所有資金,應遵照已核准之財務收支計劃運用,除因特殊情況,報經廣東省財經委員會核准者外,不得作指定業務以外之經營。
第四章 預算繳撥欵
第十三條 公營企業之預算繳欵,根據已核准之財務收支計劃,照下列規定辦理之:
1.解繳利潤:依照廣東省公營企業提繳利潤暫行辦法辦理之;
2.解繳折舊基金:依照廣東省公營企業提繳折舊金暫行執法辦理之;
3.解繳多餘流動資金:應於每年二月一日繳納半數,其餘數額俟上年度總决算表送審後十日内按實際數額計算補繳之;
4.解繳固定資產殘値變價收入,應於變價月份內按收入淨額解繳之;
5.繳納稅欵,應按各種稅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十四條 公營企業之預算撥欵,根據已核准之財務收支計劃,照下列規定辦理之:
1.基本建設投資:根據核准之基本建設計劃,按期塡具書面申請,送財政廳審核,依照工程實際進度及需要情况分期撥付,但不得超過原核准財務收支計劃之該項預算數額;
2.增加勞動資金及補充流動資金之不足額:根據核准之生產或經營等計劃,按期塡具書面申請,送經財政廳審核,經廣東省財經委員會批准後,依照生產經營等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期撥付之;但不得超過原核准財務收支計劃之該期總額;
3.彌補計劃虧損:參照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
第五章 决算報告
第十五條 各公營企業單位執行財務收支計劃過程中及年度終了後,應分別編報月份計算報吿、季度結算報吿及年度决算報吿。
第十六條 各公營企業之月餘計算報吿、季度結算報吿及年度决算報吿之編造期限、編造日期,份數及其審核處理等事項,悉依廣東省公營企業編造决算暫行辦法辦理之。
第十七條 各公營企業單位之會計制度,暫由各主管企業單位參照中央有關各部門之會計制度及實際情況自行擬定,幷送財政廳同意後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縣(市)投資或直接經管之企業,暫由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及其實際情況,自行擬具縣(市)的企業財務管理辦法,送財政廳核轉廣東財經委員會核准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公佈施行,如有未盡事宜,由省人民政府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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