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營企業一九五一年
編送决算報吿暫行辦法草案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粵財審字第一七四號令公佈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參照中央財政部一九五一年五月修訂國營企業編送决算報吿暫行辦法草案及根據本省實際情况製定之。
第二條 關於本省公營企業决算報吿的編造、報送及審核,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本省公營企業(包括工礦、交通、貿易、農林、漁牧、水利等企業)即基層企業單位;
(二)基層企業單位的主管機構(凡有轄屬企業之省將所屬各廳、局、處及各專署等均之)即主管企業單位。
第四條 基層企業單位每月應編造月份計算報吿,每季編造季度結算報吿,每年編造年度决算報吿,並按轄屬系統及時報送主管企業單位。
月份計算報吿、季度結算報吿及年度决算報吿槪稱爲决算報吿。基本建設工程的决算除適用上項規定外,並應予全部工程完竣時,依照預算决算暫行條例的規定,另編决算報吿,層送財政廳審查。
第五條 基層企業單位如因事實上的困難,對於月報或季報無法編造者,得呈由主管企業單位商得財政廳之同意,免予編造月份計算或季度結算報吿。
第六條 基層企業單位在年度未終了前結束者:
(一)在開始結束時,應即編造初步决算報吿表示其財務狀况報送主管企業單位。
(二)在辦理結束時間仍應照本辦法,按期編送决算報吿。
(三)在結束完竣後應即編造終結决算報吿,報送程序與年度决算報吿同。
第七條 各主管企業單位對於所屬基層企業單位上報的决算報吿,應予審核批復,彙編、轉報、分別送達各有關部門,對于第六條所稱之「初步决算報吿」不予彙編,主管企業單位兼有基層企業單位業務者,其兼有部份,視同基層企業單位。
第八條 財政廳對于主管企業單位送達的决算報吿應予審核經同意後即通知原送單位。
對于年度决算報吿,並應加註意見,轉報廣東省人民政府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後,彙報中南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决算報吿保存年限規定如下:
(一)月份計算報吿——五年
(二)季度結算報吿——十年
(三)年度决算報吿——十五年
(四)如有個別特殊情况需縮短保存期限時,應徵得財政廳之同意。
第二章 内容及編造基礎
第十條 决算報吿包括左列二部份:
(一)會計報表。
(二)業務等情況說明書。
第十一條:會計報表主要的應包括下列各表:
(一)資產負債表(月報如不送資產負債表者,應送總分類賬科目餘額表或總分類賬科目月計表)——月計、年報均須編送。
(二)損益表——月、季、年報均須編送。
(三)總分類賬主要科目明細表——月報編送。
(四)成本計算表——月季報表應顯示出計劃成本、實際成本及單位成本數字,年報中列計劃成本與全年實際成本比較。
(五)生產費用表——月、季、年報均須編送。
(六)現金收支表——(同右)
(七)基本建設基金收支表(同右)
(八)未完基本建設工程明細表(同右)
(九)大修理基金收支表(同右)
(十)固定資產及折舊明細表(年報編送,月、季報免送)
第十二條:季度、年度終了,除應編送前條所列報表外,並應附送業務等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產銷勞動供應等計劃的完成情况。
(二)財務收支計劃的完成情况。
(三)財務狀況的分析。
(四)損益原因的分析。
(五)成本的分析。
(六)固定資產的利用情況。
(七)基本建設及大修理的進行情況。
(八)下年度業務展望。
上述業務等說明書,季度得根據其各級基層企業單位之實際情况扼要陳述,年度必須詳細申敍。
第十三條:基層企業單位的會計報表,應根據會計記錄編造之,主管企業單位應根據所屬上報的會計報表彙編之。
第十四條:各主管企業單位之會計制度由各主管企業單位參照中央有關各部門之會計制度及實際情況自行統一擬定,並報財政廳同意後執行。
第三章 報送及審核程序
第十五條:决算報吿編造份數及報送機關規定如下:
(一)基層企業單位應編造四份,一份自存,二分上報主管企業單位,一份送往來的銀行。
(二)主管企業單位應彙編四份,一份自存,二份連同各基層企業單位原報的一份送財政廳,一份送省財委。
(三)以上規定的份數,如有必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或財政廳之同意得酌量增加。
第十六條 决算報吿之報送至遲不得超過下列期限:
(一)基層企業單位的月、季報吿應于各月份、季度終了後十五天前送達主管企業單位。年度報吿應于年度終了後五十天內送達主管企業單位。
(二)各主管企業單位彙送月、季報吿應于各月份、季度終了後三十天前送達財政廳及省財委。年度報吿應于年度終了後七十五天前送達財政廳及省財委。
(三)基層企業單位在年度未終了前結束者,其終結决算報吿,應于結束後三十天前送達,其報送機關與十五條之規定同。
第十七條 主管企業單位審核批復所屬决算報吿的期限,以不影響决算報吿的規定報送期限爲原則。
第十八條 主管企業單位審核所屬上報的决算報吿時,如發現錯誤,應于查明後逕予更正彙編,並將更正部份通知原編送單位。如有改進意見,應在業務等情況說明書內敍述之。
第十九條 財政廳審核主管企業單位所送的彙編决算報吿時,如有異議,應于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否則認爲同意。
主管企業單位接到財政廳的書面意見後,如不于十五日內答覆,即認爲同意。
第二十條 財政廳與主管企業單位的意見不一致時,應由財政廳提請廣東省人民政府解决之。
第廿一條 財政廳爲審核决算報吿,得向各基層企業單位或各主管企業單位查閱賬冊,調取證件,報吿表及其他資料。
第四章 資產倍值
第廿二條 建築及設備,機器及設備、工具、器具、儀器、福利設備等固定資產,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槪以原價減除基本折舊爲估價原則,其具體辦法由主管企業單位根據實際情况于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
土地如係原有者,應以重估價値列入决算報吿,至于重估後新購者,應以購入價格列入决算報吿。
第廿三條 固定資產原價之內容規定如下:
(一)購入者——包括買價及開始使用前所支付的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整理、騐收、儲存、裝置等費用。
(二)自製者——包括製造成本及開始使用前所支付的運輸、裝卸、包裝、保險、備存,裝置等費用。
(三)接管者——包括淸理資產機構核定的淸點估價及開始使用前所支付的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整理、驗收、諸存、裝置等費用。
(四)撥入未經使用者——包括撥出單位的賬面價値及因調撥所支付的運輸、裝卸、包裝、保險、整理、驗收、裝置等費用。
(五)撥入已經使用者——照撥出單位之原價減出基本折舊後的賬面價値列計之,其因調撥所支付之運輸、裝卸、包裝等費用,應不包括在內。
(六)捐贈者——按市價估計其價値並包括開始使用前所支付的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儲存、裝置等費用。
第廿四條:固定資產基本折舊之計算方法,以直線法爲原則。固定資產折舊率,在未規定前應由各主管企業單位擬定報請財政廳同意後執行之。
第廿五條:原料、材料、燃料、半成品、商品等流動資產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值,應槪以原價為估價原則,其具體辦法,由主管企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于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
第廿六條:前條所稱流動資產原價之內容規定如下:
(一)購入者——包括買價及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支付的運輸、装卸、包装、捐稅、保險、整理、驗收、儲存等費用。
(二)自製者——包括製造成本及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支付的運輸、裝卸、保險、儲存等費用。
(三)接管者——包括淸理資産機構核定的淸點估價及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支付的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整理、驗收、儲存等費用。
(四)撥入者——包括撥出單位之賬面價値及因調撥所支付的運輸、裝卸、包裝、保險、整理、驗收、裝置,費用。
(五)捐贈者——按市價估計其價値並包括可以使用或出售前所支付的運輸、裝卸、包裝、捐稅、保險、整理、驗收、儲存等費。
第廿七條:在編造年度决算報吿時,第廿五條所稱流動資產之原價如平均已高于或低于市價(指重置價格)達百分之二十時,經財政廳之同意,其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得改以市價爲估計原則,所生差額,以「政府資金」科目處理之。
第廿八條:應收賬欵,應收往來欵等流動資產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概以人欠數額減除壊賬爲估計原則,其具體辦法,由主管企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于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
第廿九條:應收賬欵、應收往來欵等流動資産有左列情況之一者,應作爲壞賬:
(一)估計不能收囘,且經上級機關批准者。
(二)追索而經司法機關批駁者。
(三)已逾法定追索期限者。
第三十條:附屬企業投資,有價證券等其他資產列入决算報吿之價値,應以原價爲估計原則,其具體辦法,由主管企業單位根據實際情况于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
第卅一條: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其他資產,列入决算報告之價値,應槪以攤銷後餘額為估計標準。
第五章 其他編造規則
第卅二條;基層企業單位于編造决算報吿前應將所有預付、應收未收、應未付等有關權債發生的會計事項,在賬目中予以適當處理。
第卅三條:基層企業單位于編造年度决算前一個月,應即開始將應收應付欵項分别與有關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核淸算。
第卅四條: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格超過一百萬元的資產,在决算報吿內原則上概應列爲固定資產,其具體辦法,由主管企業單位于統一會計制度內規定之。
第卅五條:未完成及已完成的基本建設工程及大修理工程在决算報吿内的處理規定如下:
(一)未完成及雖已完成,但尙未驗收使用的基本建設工程,應以「基本建設支出———在建工程」科目表示之。
(二)已完成並已驗收但未使用的基本建設工程,應以「未使用固定資產」科目表示之。
(三)已完成並已驗收使用的基本建設工程,應以房屋及設備機器及設備或其他適當的固定資產科目表示之。
(四)未完成的大修理工程,應以「大修理支出」科目表示之。
(五)已完成的大修理工程,其全部工程費用,應自「大修理支出」科目轉入「大修理折舊準備」科目。
第卅六條:凡已廢棄的固定資產,其原以累積基本折舊,淸理費用(包括拆餘裝卸、搬運等費用)及變價收入,在列入「備抵政府資金」科目前,應于決算報吿內以「固定資產淸理」科目表示之。
第卅七條:凡已經司法機關判决確定的各項債務,在决算報吿內,槪應按其性質分別以適當的負債科目表示之。
第卅八條:本期發現屬于前期的收益和費用,在决算報吿內應列為本期損益,以「其他營業外收入」或「其他營業外支出」科目表示之。
第卅九條:凡資產因不可抗力而發生的非常損失,除索得保險賠償部份外,經財政廳同意後,在决算報吿內應自「政府資金」科目直接減除,在未經財政廳同意前暫列「備抵政府資金」科目。
第四十條:下列各項費用在决算報吿內的處理規定如下:
(一)開始营業前所支付的籌備費用應作爲固定資產以「開辦費」科目表示之。
(二)關于基本建設工程的查勘,設計、試驗等準備費用,應作爲固定資產,在工程未完竣時,應以「基本建設支出——在建工程」科目表示之,完竣後以適當的固定資產科目表示之。
(三)管理費用應作爲生產費用,計入「商品工廠成本」,銷售費應作爲營業費用,計入「商品全部成本」。
(四)工廠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勞保基金等特別基金項下所支付的費用,應不計入「商品工廠成本」或「商品全部成本」。
(五)零星修理費應全部作爲生產費用,計入「商品工廠成本」
第四一條 主管企業單位于編造彙總决算報吿時,應將內部往來等相對科目相互抵銷。
第四二條 所有决算報吿槪應加蓋編造機關印信,並由編造機關首長及負責部門主管人員與會計人員署名蓋章。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三條:各市、縣投資或接管之公營企業的决算報吿編造、報送及審核辦法,暫由各市、縣參照本辦法及其實際情況自行擬定,送財政廳核轉廣東省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施行。
第四四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省人民政府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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