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土特產展覽交流大會
稅務優待及課稅辦法
一、凡參加華南土特産展覽交流大會交易處及交易商塲之公私企業臨商等貨物,均依本辦法徴稅。
二、凡參加大會塲內之營業單位,一律憑大會登記证明文件向稅務組領表詳實塡報。
三、在大會期內,經交易處進行交易及大會商塲內之營業,均應分別依照下列規定向大會稅務组交納應交各稅。
(1)銷售物品或其他營業,均應按照其营業總收入額或收益額分別交納商業稅、臨時商業稅,但農漁牧獵戶出售其自產自捕品,持有當地村以上政府或土地改革後之農會(如未土地改革完成者,應由鄕村工作隊)証明文件者,不在此限,仍應憑免稅証明報由稅務組辦理。
(2)大會商塲内營業單位發生營業行爲時,必須開立發票,其貼用印花稅票部份,爲求簡化手續起見,一律採用彙交辦法。如個別情况不便即時開立者,得報由稅務組適當照顧之。
(3)如係娛樂塲或筵席冷食商號,倂應負責代徴特種消費行為税。
四、按前條規定應交各稅,除娛樂稅按日彙交外,其餘一律由各該自交或扣交義務人於十日終了後之次日,依照规定格式塡具報吿表送交大會稅務組,換取交欵書當日持向人民銀行駐會办事處交納,不得延遲。爲方便交納起見,得由稅務組在十日一交原則下,根據實際情況,分組排定各營業單位交稅日程。
五、大會期內在會塲之貨物應依下列程序辦理貨物稅手續:
(1)廠商展覽物品於起運前,經請准當地稅務機關核發報運單,於到達展覽會塲時,報由稅務組登記,將原單收繳蓋戳寄囘原發單機關核銷,在展覽期滿運返原地時,另由稅務組塡發執運。
其推銷品現貨於起運前請准當地稅務機關發給報運單,於到達本市通過查騐站卡,幷着落行棧倉庫後,報由稅務組登記收繳原單登记,寄囘原發單機關核銷。於場內成交時,由大會交易處向税務組報請交稅,每旬塡具推銷商品銷存旬報表送稅務組查核。其在展覧期滿剩餘未稅商品,須再運返原地或運銷他地者,另按表報登記餘額,發給報運單隨運。並通知到達地稅局於復出廠或成交時徵稅。
(2)本市各廠商產製應税貨物以大批運往會場展覽,可經稅務分局核准,由駐徵員核發轉棧証明單運往會塲,由稅務組收缴原單於貨物成交運銷時,交納貨物稅。但註徵員應於事前通知稅務組。
(3)評價核稅得在實際成交價格中,分別減除各項合理運雜費用。
六、營業單位如本月工商業稅係採取定期定制計徵者,其就場交納之營業稅,按營業稅分業稅率計徴。
七、外地工廠從大會期內運銷其本產貨物,透過交易處進行交易,其批發價格減除必要費用,如高於本廠批價者,仍一律按工業稅率計徵,以示優待。
八、工業或手工業戶在塲內出售自制產品時,爲照顧及獎励起見,不論批發與零售一律按製造業稅率核稅,以示優待。
九、大會商場內營業單位,至少應設置日記帳,如有困難者,得報經稅務組根據實際情况酌予照顧。
十、各貿易團體及其他業人經交易處成交之躉批營業,應由營業人於成交後五日內逕向稅務組辦理報交稅欵手續。如屬塲內營業單位發生之上項營業,得倂入本單位營業收入總額内按期報交。但屬期貨或約定交易而未於會期在本市內辦理交割手續者,應照原規定課征,不須在塲內交納。如以貨易貨者,買賣雙方按市價折算作進銷貨論。
十一、大會交易處接受委託銷售物品,應依營業額及適用稅率扣繳營業稅或臨商稅,並依第三、四條規定手續交納。
十二、各營業單位就塲交納營業稅後,仍應將營業額倂入本店當月銷貨帳內,其已納營業稅可在本店當月份或下月份應納營業稅額內扣抵,如屬參加場內聯營組織彙繳交納,無法取得單獨納稅憑証者,應由聯營組織於每月各期納稅憑証送請稅務組核給分戶納稅証明。
十三、座商參加場內聯營組織,所攤分之營業費用,應由聯營組織於大會閉幕停止營業後,分戶分項列具淸單連同營業費用貼據送請稅務組核加印章分發各戶作爲出帳憑証。
十四、本市座商參加交流大會,成交之物品如超出本身經營範圍者,仍按貨物所屬分業稅率計征。
十五、領有當地稅務局所發之座商運銷証明單者,如大會閉幕後,物品尙未售完,應將運銷証明單送請稅務組核註加蓋印戳,以便隨貨運囘向當地稅務局繳銷。
如在大會期內訂立協議委託兩地以上代銷者,得報由稅務組核給証明以憑及時起運,營業人並應持原運銷証明單向原發証地繳銷換領。以憑在銷地免稅。
十六、凡由外埠運至大會之展賢品,得憑大會之証明文件免辦進貨登記,即予驗放。如係出售物品,如不能具備應備之手續者,得報由稅務組根據實際情况,予以照顧。
十七、大會期內各地工商業戶運至交流物品,如因特殊情況須在本市內委託商號加工整理晒焗或代售者,得報明稅務組核准,不作進銷貨論,惟受託商號所收加工收益佣金或手續費等,仍應依收入性質分別依章納稅。
十八、塲內營業單位於銷售物品時,應開立塲內之統一發票,該項發票由稅務組統一印製編號,格式分爲兩種,甲種一式三聯,供成交金額滿一萬五千元以上者開用,其發貨票上印有「印花稅徵訖」戳記,該項印花稅於交納其他稅項時,一倂彙交,乙種一式二聯供零售金額不滿一萬五千元者開用,免貼印花。
前項統一發票不得携出塲外使用,於大會閉幕後,應將未使用部份一律交由稅務組核銷。
十九、納稅人對於納稅手續有不明白之處,或有其他建議時,可直接向稅務組提出。稅務組應即加以解釋,並就其所提意見分別考慮改進或向上級反映。
(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九日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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