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品騐收保管發還賠償辦法
(華南土特產展覽交流大會籌備會一九五一年八月廿九日制定)
第一條:本辦法根據本會展覽品徵集辦法第五、六、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凡參加本會展出之展覽品騐收、保管,發還、賠償,悉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展覽品之驗收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廣州市展覽品由各該送展單位自備交通工具派員直接運送各該舘倉庫驗收。
(2)廣州市外地區展覽品由各該送展單位運送到達廣州市車站碼頭,由送展單位運送人員持同提貨單向各該舘報到,由大會負責接運直接交至各該舘驗收。
(3)各單位展覽品送各該舘倉庫驗收無訛後,由各核舘倉庫出具本會正式收據交運送人員收執,是項收據由本會統一制發,分存根,收據,及登記表三聯收據,由經手人簽字蓋章,騎縫加蓋本會戳記。
(4)展覽品驗收後,收據交運送人員收執,俟後應憑原收據發還展覽品,存根由各該舘保存,代替總賬,按展覽品種類分別填入登記簿作為各舘分類賬,登記表由各該館按日運同展覽品徵集日報表(表式另定)彙報徵集科統一登記。
第四條:展覽品之保管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凡展覽品須加保險者由本會統一辦理。
(2)展覽品保管責任:
甲、展覽品驗收後由各該舘保管人員存入倉庫負保管完全責任。
乙、貴重展覺品應由原送展單位在事前聲明並提出保管意見以憑確定保管辦法。
(3)各舘展覽品如有轉移別舘時須經徵集科通知後方得轉移。
(4)各舘展覽品入倉儲後在佈置提取或轉移時應按日將提存數量及情况彙報徵集科。
第五條:展覽品發還時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本會閉幕後各舘展覽品由各該舘負責運囘原倉庫由保管員辦理員發還
(2)各送展單位領囘展覽品時須携備原收據向各該舘領囘。
(3)本市各送展單位驗收領囘展覺品後自備交通工具搬運,外埠各地展覽品由原送展單位驗收領囘後由本會負責運送至原日碼頭車站。
(4)各舘倉庫保管人員在發還展覧品後,應在原收據上加蓋「發還淸訖」戳記及私章交囘運送人員。幷在各該館分類帳內註明發還日期加蓋私章,展覽品發還完竣將具體情況報徵集科備查。
第六條:展覽品如在驗收後發還前如有損壞遺失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凡展覽品易於燃燒、爆炸,或具有腐蝕性及其他容易破壞溶解、腐爛、變質不適於一般性的保管者,應由原送展單位於淸單中詳細註明,以便分別存儲,其有下列情形者本會不負賠償責任:甲、原包裝損壊者。乙、包製封固未動而內部已破損,短少或變質者。丙、礦質物,化工原料及機件等在開箱時經專家識別認爲品質不符零件短少者。丁、因天災虫傷、鼠咬、霉爛、溶解及其他,不可抗力而至損失者。
(2)展覽品如因經辦業務人員怠忽職務以致損壞遺失者,應由該辦業務人員負責賠償,如係觀衆破壊者由各該舘着令該觀衆負責賠償。
(3)展覽品之損壞遺失如不屬第六條一二兩項情形者,由本會酌情賠償。賠償時本會邀請原送展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協商解决。
(4)展覧品如在驗收之前及發還之後,有損壞遺失者本會不負一切責任。
第七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提出修改。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會籌委會通過後施行。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