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4期

195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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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迅速分配與嚴格保護林木的佈吿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一年八月四日頒發)


  森林可以防止雨水冲刷沙土,使下游河道免於淤塞;且能吸收十分之三至一半的雨水,逐漸蒸發,使空氣潮濕,起保持水土,調節氣候,減少水旱災害之重大作用。根據科學硏究,全國土地,要有十分之三的森林,才能避免水災害。而目前全國森林面積僅及十分之零點五,到處童山禿嶺,爲連年水旱成災的主要根源。况森林可以收穫各種特產,供山地人民生活需要;木材爲工業建設所必需,如不加緊培植,將不能供應今後國家工業化的需要,最近各地由於土地改革中山林未分,林權未定,因而引起林農不安,公私濫伐林木,時生火災的現象。此對祖國對人民實有極大的危害。任其繼續發展,必將演成無窮後患。爲此,特佈吿全區:

  一、土地改革中沒收征收之山林,其尙未分配,並未明白確定所有權者,須立即分配確定。根據本會頒佈之「中南區土地改革中山林處理暫行辦法」,應以利於保護經營和發展爲處理最高原則。大部份分配歸私人所有或全村人民公有,只有個別面積極大之森林,或重要之防護林、風景林、不宜於分散經營管理者,始由縣以上人民政府逐級上執申請本會批准,收歸國家所有。其規模較小之防護林、風景林、得歸村公有或鄕公有。此項山林收歸公有以後,視規模大小,由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立即組織管理機關管理之。當地居民亦應積極協助保護。管理機關應允許當地居民在不傷苗伐幹的原則下,進行修枝割草。

  二、在土地改革中沒收征收之山林,除收歸國有者外,凡人工培植,需要經常照料,原係租出分散經營者,如桐山、漆山、茶葉山、木梓山、菓子山、竹山及某些杉山、松山等,應照顧原耕原植基礎,一律分配歸私人所有,以便繼續保護經營。如原係輪番耕植,而其範圍很大,培育成林的時間又長,非個別戶所能經營者,經分得戶同意,可分給若干戶夥有,或由其組織合作聯合經營之。

  三、凡原係全族、全房、全村共有,並非租出分散經營,而共同封禁看管,任其自然生長,然後定期採伐的山林,如某些杉山、松山、雜柴山、香菇山等,在征收之後,可由有關地區之農民代表大會决定,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照顧原有基礎,分給私人夥有或全村公有。在特殊情况下,亦可分給全鄕公有。村公有或鄕公有者須立即選派專人負責管理。除個人私有、合夥私有、村公有(個別鄕公有)外、國有外,不准再實行縣有區有。

  四、非土地改革地區,自營或承租經營山林者,應照常安心生產,努力經營。人民政府本誰植誰收原則,對其勞動與投資所得,决予保護。地主或戶族出租林木之應得收益,一律暫行凍結,由承租經營之林農代爲保管,聽候分配。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不得擅行侵佔、出售、砍伐,違者以破壊土地改革侵犯林農利益論罪,其所訂合同無效,承買承伐方面所受損失,不予賠償,當地農民協會爲制止破壞,有權有責嚴格執行監督。

  五、採伐林木,不論公林私林,除非營業性質的個別砍伐外,均必須遵照本會頒佈之「中南區伐木管理暫行辦法,辨理申請手續,經當地林業機關或其所委託之縣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發給採伐許可證,始得採伐,否則認爲非法,當分別情節予以懲處。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更應嚴格遵守這一法令,不得無計劃或超計劃地實行砍伐。如有違犯,除當事人應從嚴法辦外,其主管首長亦應受相當的行政處分。

  六、各地林農及其他居民,應嚴密預防森林火災之發生。嚴禁以放火燒山制法開墾荒地,驅逐野獸,其因不愼而引起森林火災者、根據損失之大小加以懲處。特務匪徒或不法地主,目的爲破壞人民財富與國家建設而縦火焚林者處以死刑。林業主管人員及當地行政首長因領導不力,以致屢屢發生森林火災者,亦應分別予以處分。幹部或羣衆防火有功者,分別獎勵。

  七、爲獎勵造林,承領公有或國有荒山、荒地、沙荒植樹者,全部收穫一律自得,當地人民政府不得提成。私人佔有荒山、荒地、沙荒者,亦應積極造林。各地林業機關,應積極扶植苗圃之恢後與發展,以保證及時大量供給樹苗,對貧苦農民應貸給樹苗,分期收囘價欵。

  以上各項望各級人民政府和全體幹部深入宣傳,並切實執行。全體人民、全體林農,應本「愛祖國」之革命道德,嚴格遵守本會號召,所有林區羣衆,並應在自願基礎上,普遍訂立與認眞履行護林造林的愛國公約,爲保護祖國寳貴的森林資源,爲爭取在十年內完成消滅荒山,普遍造林的計劃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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