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4期

1951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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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各項農貸粮水利工程粮收囘處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粤財粮字第一五六號通知)


  一、本辦法所稱各項農貸粮水利工程受益粮係指:1.一九五O年和一九五一年農林廳向財政廳借地方粮轉撥各級政府貸放者;2.一九四九年随征收公粮總額撥出十六分之一經各級政府貸放者;3.一九五O年六月間經各級政府在公粮項下借撥貸放之生產渡荒粮;4.一九五O年征收公粮附加百分之廿五地方粮超額部份由專縣貸放者;5.一九五O年經珠江水利工程總局所撥各專縣修堤工粮(以下簡稱省級農倉粮,十六分之一農貸粮,生產渡荒粮,專縣貸粮,水利粮)。

  二、上項農貸粮、水利粮均由各該級政府負責做好收囘準備工作,並向各級粮食局(科)商定倉庫及應辦手續,由各級政府和業務部門負責按第一條所劃種類,分別塡農貸粮收囘通知書,通知貸戶持通知書依期向指定粮庫繳送。(貸粮收囘利息由各級政府支配彌補貸粮損失及費用,不必入庫上繳)粮庫則負責驗收、過秤、給據並代爲保管,不得無故拒收(折收代金由事業部門自收或委託政府代收)。

  三、貸粮收囘驗收標準應依照公粮規定以「乾、淨、飽」爲原則,粮庫負責說服羣衆照規定送繳。

  四、粮庫根據縣粮食局之通知做好接收入庫準備工作,貸戶將還粮繳送至粮庫經驗收合格過秤後,由粮庫按貸粮收囘通知書種類分別塡發三聯臨時入庫證,一聯存根留倉庫存查,一聯收據交繳粮人持交貸放之各級政府或業務部門入賬,一聯報查隨日報表送縣粮食局(粮庫不分賬)。

  五、縣政府或事業部門費齊繳粮人交來之臨時入庫證,即與縣粮食局核對無訛後,即由縣粮食局塡發三聯正式收據,一聯交縣政府或事業部門上報專署或事業部門,一聯上報專區粮食局,一聯存査。專署或專署的事業部門彙齊各縣正式收據向專署粮食局辦理換據手續與縣同,逐級上報省農林廳、財政廳,珠江水利總局(專縣貸粮不報省,生產渡荒粮報省財政廳,水利粮報珠江水利總局,其餘報農林廳)。

  六、專縣粮局只按第一條所規定之種類根據貸粮收囘通知書分類記賬,其詳細科目種類由各該級政府及業務部門負責記載。

  七、上項收囘之農貸粮水利粮(專縣貸粮不在此限)不再貸出,如需繼續貸放時須經省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經由省粮食局簽發支撥證後,始得辦理提粮貸放手續,否則各級政府及業務部門不得擅自支借貸放。(水利粮並應依照一五一年七月四日粵水字第十六號通知所發收囘一九五〇年各江修堤工粮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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