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地區各機關招聘工作人員和
招考幹部訓練學校等學員的暫行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一年七月三十日命令公佈)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和人事部報吿,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各業務部門爲了招聘工作人員和招考幹部訓練學校、訓練班的學員,毎於正規學校招考期內同時舉行,並已一再發生抽調或招收在校學生和招聘在職工作人員等情事,此不但碍國家的正常敎育建設計劃,同時也嚴重地影响各方面的關係和在職工作人員的工作情緖。爲此,暫作如下規定:
一、在某一地區高等學校、中等學校招考期內,各級人民政府各業務部門除商得當地人民政府文敎部門同意者外,一般不得在該地區舉行招聘工作人員和招考學員。
二、招聘工作人員和招考學員時,必須嚴格審查其來歷,只能錄取失業或失學的人員;在業或在學的人員,一般不得錄取。
三、招聘工作人員和招考學員的廣吿,錄取工作人員或學員的名單,均須先送經當地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得正式公佈或通知。
四、中央人民政府各委、部、會、院、署、行及其附屬單位到各地區招聘工作人員或招考學員時,須先商經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人事部同意,並取得正式證件,介紹前往,由各地區予以協助。
五、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到其他地區(例如東北區到華東區)招聘工作人員或招考學員,須先經本區人事部門審查同意後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人事部審查,並取得正式介紹證件,其他大行政區應予以幫助;至在本區內招聘工作人員或招考學員的審查與介紹手續,由本區文敎部門、人事部門負責辦理之。
此外,不屬於各級敎育部門直接領導的高等學校招生,應選照中央人民政府敎育部前所頒發之「高等學校一九五一年暑期招考新生的規定」第六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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