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軍政委員會
關於統一與整理直屬機關出版刊物的决定
查本會暨直屬各機關出版的定期和不定期刊物,多達百餘種。這些刊物對於指導工作等方面雖會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領導上缺乏嚴格的管理與檢查,以致有的不履行請示批准手續,即行出刊,因而出現了任意出版的自流狀態;且有不少刊物,不經主要領導幹部審查,不但内容空泛,指導性差,轉載重複,形成浪費,甚至有洩露國家機密,混淆政策思想,致造成工作上嚴重損失。這種有害的混亂情況,必須速加改進。爲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爲克服出版中的不合理與無計劃,將有關全面性、政策性的刊物和有關業務性、技術性的刊物,分工編輯。前者統由本會出版「中南政報」,內容刊載中央人民政府暨政務院發佈和批准及本會發佈和批准的政策、法令、佈吿、决定、决議、指示、條例、規章等文件,後者由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文敎委員會,各按實際情况出版一種綜合性的內部刊物,刊載有關業務的政策與主管業務指導以及經騐介紹、工作硏究等文件,皆發至縣級。除上述規定外,本會直屬各機關,除經特別批准者外,所有現行刊物及臨時編印之工作參考資料手册等,一律取銷。
二、本會部一級單位得視需要及經本會批准後出版一種公開的業務刊物。各單位如確有特殊需要,擬編印有關業務性的參考資料、手册等臨時出版物者,內容須經主管首長審查,呈經直屬上級複查,轉呈本會批准;各基層單位,可充分利用牆報、快報、黑板報、讀報組等形式,對幹部進行時事政策和業務的敎育,各部門應隨時利用報紙,指導工作,幷藉以加强與羣衆的聯繫。
三、原出版具有學術性與科學文化普及性的刊物,應經各主管負責人重行審查。凡已公開發行者,如有繼續出版價值,應加强出版;其未公開而確有需要者,可即行公開發行,逐漸走向企業化。但均應交由新聞出版局審查登記後,始准發行,並須呈送本會備查,否則以違法出版處理。
四、不論何種刊物,皆必須分淸對象,明確內容,有計劃,有目的,不隨意轉載,力求取材精審,文字簡要,適合於幹部及廣大羣衆的要求,以期切實起到應有的作用。
五、關於貫澈執行前述方針的幾項制度與規定:
(一)各委、部出版刊物或編印參考資料、手册等臨時性的出版物,均應說明性質擬具編輯和發行計劃,呈報本會批准。每期出版後,並須呈送本會備查。
(二)各種刊物,應保證不洩露國家機密,凡未經許可披露的統計數字、未經發佈的文件、未經批准刊載的電報、未經决定或雖經決定尙未公佈的國家事務,均不准刊載。
(三)所有刊物付印前,須經主管首長親自審查,如因出版物引起責任,均應由各該機關首長完全担負。
(四)爲了加强出版工作的領導,各出版單位須組織編審委員會或編審小組,負審查編輯計劃、稿件及討論刊物改進等責任。
(五)內部刊物、文件,皆須由本會或各委所組織所指定之印刷廠承印,不得隨意在外印刷。
(六)刊物發行範圍、分發單位,應按刊物性質與工作需要,嚴格規定,經首長批准,幷不得自由贈送或交換。
(七)凡屬機關內部刊物,應妥愼保管,並應以全份歸檔。
(八)建立嚴格的定期檢查制度,主要檢查刊物產生的實際效果及有無遺失、洩密等現象,指出優點,糾正偏差,以期刊物之質量,不斷的提高。
以上决定,仰即遵照執行爲要!
(一九五一年八月六日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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