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卽檢查與處理土地改革中山林、
水利之沒收、徵收與分配工作
長江日報社論
在去冬今春的土地改革運動中,不少的地區,未能及時的將沒收、徵收得來之山林、水利,正確的予以分配,甚至有若干地區,並未注意到山林、水利之沒收、徵收與分配,因而助長了不少地區山林之公私濫伐現象與遭受敵人特務分子破壊現象;業已沒收、徵收得來之水利,未能在事先加以修建與管理,以致在用水灌田時,不能合理使用水利,甚而發生糾紛,影響生產之進行。這種嚴重現象,必須各級領導機關與全體從事農村工作的幹部,立即重視起來,加以解决。
若干領導機關和不少的從事農村工作的幹部,對於山林、水利與農民的利害關係和在我們祖國經濟建設中的重要意義,缺乏認識,只知分田不知分山、分水,是必須加以改變的。山林、水利在我們中南區,較之北方,是更爲大量的存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山林、水利和土地一樣,都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條件。山林,不僅如同北方一樣有大量的材木林,而且有大量的經濟林(如茶、竹、桐、各種菓林),不少農民仰仗山林爲生或作爲重要的輔助收入。水利更是每個農戶進行生產所不能缺少的設備,南方農民主要靠田爲生,有田必須有水,「無水不成田」;地主階級在過去,用以剝削農民的一種形式,就是控制水利與出租塘堰;羣衆田間糾紛,多數因爲水利佔有不公。因此,我們應該了解,山林、水利問題,是關係廣大農民、特別是雇貧農切身利益的問題;山林、水利分配政策問題,就是黨及人民政府對農民的政治關係問題。這是一個大問題,又是帶有緊迫時間性的問題。如果我們不能正確地處理,一時混亂,則後患無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中,已明白規定了「沒收和徵收的山林、魚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菓園、蘆葦地……應按通常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統一分配之。』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土地改革法實施辦法的若干規定中,又明白規定了,凡沒收、徵收的土地,是包括『田、地、山以及與田、地、山相連之塘、堰、堤、壩與各種林木等。』不但有原則規定,並且對於山林、水利之處理,也作了具體規定。最近,中南軍政委員會又特地頒發了『中南區土地改革中山林處理暫行辦法』。而有些地方農村工作人員甚至領導機關對於這些規定採取了漠視態度,使這些良好的革命政策法令,變爲紙上空談,這正表現我們工作陣營中還有輕視羣衆利益的不良傾向存在,羣衆觀點還未普遍確立,還有官僚主義。還必須保持警惕,時時注意,處處注意,嚴加糾正。
由於領導幹部,沒有動員起來組織政策的實施,因而就引起羣衆對政策的誤解。羣衆本來很淸楚山林、水利對於自己的制害關係,可是,由於我們不宣傳,反革命分子與不法地主進行反宣傳,使羣衆發生誤會,以爲「一切山林、水利都不分配,都要歸公家了。」雇貧農以爲山林、水利旣然不是自己的東西,因而發生消極情緖,不積極的監視與制止不法地主對於山林、水利的破壞,也不積極的參予山林、水利的分配工作和造林、興修水利工作。中農和其他人們,也不繼續積極經營自己的山林、水利,反而任其損壞,甚而自行破壊;『旣然要歸公了,就動手把山林砍伐出賣了吧!把魚塘中的魚全部捕盡出賣或分吃了吧!把現有的塘水全部用掉吧!』這種情形一出現,惡果就來的更多更快,人民國家財富的損失就更大。爲克服目前山林水利問題中的嚴重混亂現象,必須立即大力地普遍地正確地宣傳處理山林、水利的政策。應該召開農民代表會議,向羣衆講淸楚,土地改革中,要沒收、徵收的山林、水利,是指隨着沒收、徵收土地而言的,不是所有山林、水利都沒收、徵收的。這就是凡是地主的,封建山主的,祠堂、廟宇、寺院、敎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的山林、水利以及富農與其出租土地相連之山林、水利、和富農、林木業者出租之山林,才沒收、徵收,中貧農及其他人們自營的山林,是加以保護而不沒收、徵收的。土地改革中沒收、徵收的山林、水利,是儘量分給農民所有的政策,不是一切歸公的政策,只是對於大山林、大水利或分配了不利於農民經營的山林、水利,才實行村公有或鄕公有。國有的只限於極少數原始性的大塊公林和天然湖泊,而不是一切國有。在未土地改革的地區,應該宣佈,地主階級對於山林、水利之破壞,同樣的是破壞土地改革的行爲,是一定要予以處分與勒令賠償的。在未土地改革的地區,任何人砍伐山林,都必須經過縣以上人民政府之批准,否則以違犯土地改革秩序論處。應向羣衆說明,目前的行爲是對自己長遠利益不利的,應該相信政府的政策,積極的監視與制止不法地主對林、水利之破壞;積極的經營好自己的山林、水利;積極的參加山林、水利的分配和保護工作。
使羣衆家喩戶曉地明白了政府政策,即應動手實行沒收分配。已經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當作遺留問題爭取於秋前完成分配。未土地改革地區則應由農民代表會共議保護辦法,準備分配。要針對山林、水利的本身複雜情况,發動羣衆充分討論,認眞的把政策交代淸楚,領導羣衆討論出一個具體的妥善的方案,來正確的加以處理。只要認眞走羣衆路綫,發動羣衆執行政策,若干在領導方面感覺棘手的問題,如應該如何折合普通田地,那些人應該儘先分給,那些人還應分給,那些人分了此項山林、魚塘後不分或少分普通耕地,那些山林、水利應分屬幾家或一村所有或數村公有,水利的權益應如何規定,應該如何民主管理等等問題,都會獲得合理解决,不動手或不發動羣衆一齊動手,則什麽事情也辦不好。
總之,土地改革中山林、水利問題,乃是一個羣衆的問題。從分配到保護到發展,都必須依靠羣衆。過去不注意分配,已脫離了羣衆,這已成爲工作中一個損失,必須首先彌補。這一步做好了,我們即可進入第二步,依靠羣衆去保護山林、水利,發展林木、水利。增加人民祖國財富,保障農業工業的恢復與建設。
(一九五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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