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劃小區鄉及鄉級編制與供給的决定
(中南軍政委員㑹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三日
51㑹民字第二四九九號令發佈)
一、爲便利深入工作與充分發動人民直接管理政權,農村行政區劃應實行小鄕小區制。鄕劃的過大,鄕以下勢必又再形成一級,各項工作無法深入,各種民主制度皆將流於形式;區劃的過大亦將使其對鄕領導管理十分困難。
二、鄕的劃分一般以一千五百至二千五百居民劃爲一鄕爲標準。人烟稀少村莊分散的山岳地區可以酌情減少,但不得少於五百居民;人烟稠密,村莊集中的平原地區可以酌情增加,但不得多於三千居民;其一個自然村人口超出三千者仍可劃爲一鄕或設鎭,不要割裂,其以商業與手工業爲主者設鎭。區的劃分一般以管轄十個至十六個鄕爲標準。
三、各省、專、區、縣人民政府必須按照上述標準將現有過大的鄕、區堅决加以劃小。在重新劃分當中,必須充分徵求羣衆意見,照顧歷史習慣,不要草率從事;使今後五年八年以內,社會經濟情况有重大變化以前,不再有所變動。區的劃小如因區級主要幹部缺乏,不能立即實現,亦應擬妥計劃,先行定案逐步施行。重新劃分以後,鄕一律應以主要村莊命名,不得沿用國民黨時以數字序列命名或不合羣衆習慣地以「解放」「民主」「勝利」等名詞命名的錯誤方法,區一律以數字序列命名以示統一。劃分以後鄕級人民政府及各羣衆團體的幹部應實行民選,不得指派。
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應盡可能將少數民族劃到一鄕一區。以便建立少數民族區域自治政權的基層組織,不得沿用國民黨時代「分而治之」的錯誤做法,可劃成一縣者亦可另劃一縣。
五、各省區數之增加規定河南、湖南、廣東三省增加後各爲九百個區,江西、廣西各八百個區,湖北八百五十個區,各省即按此預算向中南財委報銷,再有增加須報請本會批准,並由各省自行供應。
六、區鄕劃小以後,百萬人口左右的大縣,將會轄區很多,領導困難,各省人民政府可酌情提也意見,報本會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割小之,或在該縣內另設縣政府辦事處。
七、鄕級半脫離生產的人員,一律規定爲三個半人,鄕長、鄕農民協會主席及文書等三人,每人每月補助一百斤至一百五十斤大米(產麥區以小麥計),鄕民兵隊長折半補助。鄕級辦公費規定爲每鄕每月五十斤至八十斤大米(產麥區以小麥計)。此項補助費及辦公費均不得另行向羣衆攤派。在此範圍內,由各縣人民政府按照實際情形自行規定具體的供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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