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令發本省關於劃小區鄉
區域的指示等希遵照實施的命令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九日
粤民建府字第二八五號命令)
關於本省劃小區鄕區域的指示,各縣劃分區鄕標準,各縣擬劃區鄕數及幹部配備數,經本府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三日第五十九次行政會議通過,並函由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二日內民字第七七號函覆同意辦理。現又奉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三日(51)會民字第二四九九號决定,對劃小區鄕及鄕級編制與供給問題作了七項决定,茲將上項文件隨令頒發,並作如下補充:
(一)本省各縣擬劃區鄕數及幹部配備數草案中所列的:「擬劃區數」,原爲一、〇二〇個,中南决定中規定本省區數爲九〇〇個,除六個市的區數倂入各市總編制人數內解决外,餘已按九〇〇個區數,適當配備改列。該項配備數,本府並經於一九五一年六月十四日以粤財審字第一一八號令先行轉發。
(二)中南决定,區的劃分,一般以管轄十至十六個鄕爲樣準,但本省背山面海,人口之聚散在沿海平原與山區間,相差懸殊;故平原地區定爲十鄕至十五鄕爲一區,山岳地區定爲十二鄕至二十鄕爲一區,在執行中仍可按本省劃區標準實施,但如條件許可需力求與中南標準相接近。
(三)鄕級半脫離生產人員,中南决定一律規定爲三個半人,本省規定一般爲三個人。中南决定增加之半個人員,在本府未另有通知前,仍按本府指示辦理。
(四)三萬人口以上城鎭編制員額,本府六月十四日粵財審宇第一一八號命令已另有具體規定;本指示與該命令有出入的地方,應以該命令爲標準。
(五)在區鄕區域未劃小或編制未滿員以前,所有空額,除准用於爲培養訓練區、鄕幹部而暫設之訓練班或工作隊外,專、縣、區各級一律不得佔用該項名額。
(六)各市、縣接到此令後,應即擬具劃小區鄕計劃,報由專署轉省批准實施;在實施過程中,並希將一般情況和經騐,隨時報府參考硏究。
附發:本府關於劃小區鄕區域的指示、本省各縣劃小區鄕標準、本省各縣劃分區鄕(鎭)數及幹部配備數、本省第二屆民政會議民主建政工作總結(節錄)、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劃小區鄕及鄕級編制與供給的决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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