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2、3期

1951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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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劃小區鄕區域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二日批准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九日發佈)


  全省目前有六〇九個區(欽廉除外)四、七二五個鄕。其中一一一個區,每區人口在七萬以上,幷有多至十四——十五萬的。四千多個鄕中,五〇〇〇——一〇、〇〇〇人的有一、一一一個。另有九一五個鄕,每鄕人口一〇、〇〇〇——三〇、〇〇〇或四〇、〇〇〇人。區鄕人口過多,面積過大,加上新區情況複雜,工作繁重,幹部旣少又弱,鄕大不便於培養農民幹部,政府的各項政策不能及時貫澈,領導上和工作上都深感不好掌握,特別是土改時困難更多。一九五〇年因本省解放不久,秩序未定,且因編制所限,故除少數地區外,多數仍暫時採用國民黨時代的大區大鄕制。現在情况不同,經過一年來的鬥爭,股匪基本肅淸,各種羣衆運動中農民成分的積極份子已大量湧現;爲便於人民管理政權密切政府與人民羣衆的聯系,充分發揮人民政權的基層組織的作用,便於農民幹部深入工作,貫澈政策,鞏固基層和便於土改時分配土地,决定按中南劃小區鄕指示的原則,及根據廣東實際情況和目前幹部條件,結合各種羣衆運動和土改等中心任務,爭取今年內逐步實現全省割小區鄕的計劃,特發佈指示如下:

  一、劃小區鄕應根據人口密度、面積大小、山區、平原、並適當的考慮土地、水利、交通條件、歷史情況、經濟關係等具體情況,參照劃小區鄕標準,適當割分。在十五個鄕以下的縣份不設區,鄕可直屬縣領導。目前各地區區級骨幹幹部都很缺乏,暫按所坿標準將區劃小,隨着幹部的生長,結合各種羣衆運動逐步實行小區制,每區所轄鄕數及人口再酌予减少。

  二、區的幹部配備,按中央編制規定執行。鄕的幹部一般規定鄕長、農會主席、文書等三至四人半脫離生產、採用包乾制,每月補助一二〇——一五〇斤米。超過四、〇〇〇人的鄕,鄕幹可按千分之一比例酌量增加。鄕幹數字,由省根據各縣人口密度與山地平原的具體情況,統一配交各專署掌握(可參攷省發數字酌予分配調整),各縣應根據這一指示的精神結合實際情况,擬具劃小區鄕的計劃和步驟及鄕幹配備辦法,呈報專署審核提出意見,統一彙送省府批准後執行。沿海海島鄕幹配備,由所在地專署會同海島管理處就分配有關各縣的鄕數及專署掌握的機動鄕幹數目內調劑解决,幷報省府備案。

  三、劃小區鄕工作,不應孤立進行,更不要因劃小區鄕而妨碍生產;須根據當地情况,密切結合土改運動,有步驟的逐步完成。一般的在土改開始就要訂出計劃,幷按小鄕範圍配備工作組,領導各種羣衆運動,在運動中有意識的組織聯合鬥爭,召開小鄕貧僱農代表會、農代會或積極分子會議,使小鄕貧雇農的領導核心和貧雇農的領袖自然形成,幷在運動中逐步發現問題和解决問題,爭取在土改第二階段,把小鄕劃好,最後確定時應經過農代會的討論,以取得羣衆的擁護。廣東在歷史上的封建房界、姓氏的矛盾很多,應注意避免爲匪特惡霸利用,引起糾紛,幷及時克服可能發生的地主、匪特、惡霸利用劃小區鄕進行破壞的陰謀;同時要防止幹部可能產生的爲劃鄕而劃鄕,把劃鄕看成技術問題的偏向;應明確認識劃鄕必須緊緊結合各種羣衆運動才能順利完成。

  四、在未實施土改與分配土地的地區,劃鄕時要注意到各自然村的土地多少、好壊與集中情況,適當調配,以便於土改時分配土地;同時不要因劃鄕與分配果實引起農民糾紛。

  五、鄕經過愼重劃分之後,應該固定下來,較長期的不加變動,所以不應草率劃分,頻繁變動。

  六、對少數民族,沿海島嶼、漁鹽民集居之處、暨有關國防與治安等特殊關係的地區,應適當照顧。其分區劃鄕、組織分工等,可由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况,擬出計劃,報經省府核准後另行規定。在潮汕、珠江等人口密集的村落,一村人口有多至五六千人者,應照其自然單位,不要强爲分割,同時應照顧到各鄕應保有適當的耕地和使用土地。

  七、鄉爲政權的基層組織,鄕以下爲自然村不設行政村,有行政村者應即取消;設有閭者也要取消。自然村大者或幾個自然村聯合一起,可由自然村代表推選一代表主任,推動工作(但不算一級政權),代表主任爲溝通鄕政府與各自然村之橋樑,代表主任可召集代表或居民開會,以傳達政令,反映羣衆意見,督促完成各項行政任務。

  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入口工商業較集中的墟鎭,人口二、〇〇〇而其中非農業人口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可設立鎭(鄕級)人民政府,以加强墟鎭工作;幹部在所分配的鄕幹總數中調劑解决,由專署審查批准,報省備案。縣城所在地的鎭,一般由縣府直接領導。人口一五、〇〇〇以上,而經濟、政治又有特殊地位需設立直屬縣府領導的區級鎭者,報由省府批准。人口三萬至五萬的鎭,可按中央暫行編制新區縣人民政府說明內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五萬人口以上設市條件尙不具備的城鎭,可按五〇——一〇〇人的編制執行。

  九、區的名稱按數字排列。鄕名村名,一般應按羣衆習慣沿用原有名稱,不要任意改變;如必須更改時,應經鄕農代會或人代會討論通過,並報縣府批准。鄕界原則上應根據原來各村界綫,酌爲調整,不要打亂,以免引起羣衆不滿,影响工作。飛地應劃歸所在地縣份管轄,按省府規定辦法,連同材料報省核定處理。

  十、正確的解决區郷幹部問題,是劃小區鄕的重要關鍵;區級幹部,專縣應根據實際情況,有計劃的調配培養,按劃區計劃逐步解决。劃鄉問題,縣應先有一定計劃,然後在小鄕所包括的各自然村的羣衆運動中發現選擇,經過考騐而爲羣衆所擁護的農民積極分子,從羣衆運動中去解决鄕幹問題。必要時可組織邊做邊敎的工作隊或輪訓班,有計劃的培養、敎育、和提拔農民幹部,以解决幹部的困難。區、鄕政府,在經過土改、封建勢力已被打垮、羣衆基礎較好的地區,可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通過區鄕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其他一般地區,則可在經過愼重考慮後,採取個別撤換和委派方式產生鄕幹,通過建鄕,把鄕政委員會及各種工作必須的不脫離生產的臨時性的委員會成立起來。

  十一、區、鄕人民政府的組織、職權、分工、會議等,均按中央政務院頒佈的區鄕組織通則及有關法令的精神幷結合當地實際情况執行。

  劃小區、鄕的工作,今年的條件比去年有利,羣衆對區、鄕區劃也很關心;今年政權建設的重點又是要結合發動羣衆,進行建鄕,以便於深入工作,貫澈政策;因此,各地必須重視並做好這一工作,了解情況,詳密硏究,防止可能發生的各種偏向,專縣並應選擇一二典型(一個縣或一個區),派出較强幹部,親自指導這一工作,進行試劃,發現問題,及時指導其他縣區,爭取在羣衆的擁護下,於一九五一年逐步完成;並通過這一工作,將政權建設提高一步。接指示後,希即會同有關單位,捜集有關材料,愼重硏究;並將計劃執行情况和意見,及時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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