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2、3期

1951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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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各縣劃分區鄕標準


  本省各縣山地平原情況不同人口密度和面積大小,相差懸殊,劃分區鄕擬按如下標準:

  (一)劃鄕標準

  1.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在三〇一人以上的地區,一般以三、〇〇〇至五、〇〇〇人,平均四、〇〇〇人爲一鄕,每鄕的面積約六至十二平方公里(折合華里爲十八至卅六平方華里,縱横約四至六華里)

  2.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在一〇〇人以上,三〇〇人以下的地區,一般以一、五〇〇人至三、〇〇〇人平均二、二五〇人爲一鄕,每鄕的面積約八至十八平方公里,(折合華里爲二四至五四平方華里,縱橫約五至七、五華里)

  3.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在一三至一〇〇人左右的地區,一般以八〇〇人至一、五〇〇人,平均一、二五〇爲一鄕,每鄕的面積約二〇至七〇平方公里(折合華里爲六〇至二一〇平方華里,縱橫約八至十五華里,個別情況特殊者可適當增減)

  (二)劃區標準

  1.平原地區,以一〇至一五鄕爲一區,每區人口三〇、〇〇〇至六〇、〇〇〇人,面積約六〇至二一〇平方公里(縱橫約一三、五至二五華里)

  2.山岳地區,以一二至二〇鄕爲一區,每區人口一五、〇〇〇至三〇、〇〇〇A,面積約三〇〇至一、四〇〇平方公里(縱橫約三〇至六五華里)

  說明:

  1.各縣實施劃分區鄕,可參照劃小區鄕指示的精神及當地實際情況,採用本標準中之任何一種標準劃分,在同一縣之內可採用二種或三種標準。設鎮的地區及沿海島嶼,不受上列標準的限制。

  2每平方公里,折合四平方市里,又折合三、〇一四一平方華里(即舊營造方里)

  3.每公里折合二市里,又折合一、七三六一華里(即舊營造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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