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2、3期

1951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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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

(中南軍政委員㑹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發佈)


  中南區人民法庭工作總結會議業已结束,茲根據會議上各地區所反映情况,特就今後人民法庭工作有關的幾個重要問題,作如下指示:

  一、在第一期土地改革運動中,人民法庭依靠羣衆、打擊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封建地主階級、保證土地改革法的澈底實施、安定革命的社會秩序、加强人民內部的政治團結,以及充實和健全人民的司法制度,起了很大作用。土地改革已基本完成或尙待開始地區,各級領導均須重視這一工作,實際負責,並具體解决人民法庭的一切問題。

  縣(市)人民法庭應受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領導,區分庭則受縣(市)庭及區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並須在具體業務上分別受公安部門、土地改革委員會(或土地改革工作隊)的指導。專區以上政府,應指定有關機關或專人負責,經常指示、督促和檢査縣(市)區人民法庭工作,審閱法庭的報吿和材料,及時總結經驗,加强對人民法庭的領導。人民法庭應對其領導及指導機關切實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二、人民法庭是在土地改革運動中羣衆直接專政的機關,是保證土地改革順利完成的有力工具。快要開始土地改革地區,應積極進行建庭準備工作,準備幹部,由省統一掌握。將完成土地改革地區的人民法庭幹部,除留下繼續工作的專職幹部外,有計劃的適當抽調,分配到準備土地改革地區去做建庭工作,至少應做到每個縣庭有一個在第一期土地改革中做過人民法庭工作的幹部,不足之數,應即由省或專、縣有計劃的訓練培養,以便即時建庭,協助淸剿土匪反對惡覇,保證退租退押任務的完成;依法懲辦有隱藏、分散和破壊生產資料等行爲的不法地主及其他壞分子,敎育羣衆正確認識和運用人民法庭,爲土地改革剷平道路,保證土地改革任務順利完成。已經完成土地改革地區,人民法庭的組織機構仍舊保留,繼續進行工作。繼續配合土地改革的覆査工作,制裁地主惡覇的反攻倒算,鎭壓反革命活動,保證農村生產建設,幷淸理積案,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撤銷。

  三、因工作需要,縣(市)設縣(市)庭、每區設一分庭,工作重點應放在區分庭。縣(市)庭和區分庭,應設置審判長、副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是臨時選出參加某一個案件陪審的,也應重視)檢察員、書記員等。此外,並須配備工作上所必需的其他工作人員。縣(市)、區庭原則上由縣(市)、區長兼審判長,以密切政府對法庭的領導關係,實際負責領導,具體解决法庭一切問題。但縣(市)、區長本身職務繁忙,必須設專職副審判長(區庭可以設專職的審判員),協助縣、區長負責直接領導法庭工作。審判長和審判員組織審判委員會,開會時檢察員可以列席,陪審員對其陪審案件,也應出席審判委員會參加討論。

  四、尙未進行土地改革地區縣(市)、區庭幹部數額,不作硬性规定,由各該人民政府視實際需要决定,一般情況下,每一個庭最少有專職幹部一人至三人(副審判長一人,審判員、書記員二人。)並配備工作上必需的其他工作人員,工作確屬繁重的,亦可酌量增加。並不繁重者可酌情减少。所有法庭專職幹部,其編制列入土地改革工作隊內,因土地改革結束,縮減編制時,實行歸還建制,其中適合於繼續從事司法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統一掌握,保留下來加以集中訓練,培養成爲司法幹部。

  人民法庭幹部,無論是委派的或民選的,必須以能够站穩立塲,眞正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原則。委派的審判員,幷須能够握掌政策法令;民選審判員,一定要能够聯系羣衆,反映基本羣衆的意見。其來源:(一)人民法院必須有一部分懂得司法程序和比較熟悉審判業務的幹部,應從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幹部抽調;(二)人民法庭中心任務是配合土地改革工作,幹部必須能够掌握政策,因之應由農民協會或工作隊幹部選送。(三)人民法庭是羣衆參加的直接專政的機關。工作必須依靠羣衆,在農民羣衆中選拔一部分經過鬥爭鍛鍊的積極分子參加人民法庭工作是必要的。民選審判員,應切實根據人民法庭組織通則辦理。所有委派和民選幹部,均須給以相當時間訓練,以便能够實際担負人民法庭工作。

  五、人民法庭經費,應從土地改革經費中劃分出來,具體分配到各省(市),由政府或人民法院負責按工作需要適當支配使用,使人民法庭不因經費拘束而影響工作開展,其中專職人員待遇,與政府一般工作人員待遇同。辦公費由縣人民政府核定之。上項支出,槪由人民法庭經費項下開支。

  六、人民法庭當前應配合人民法院與公安局進行淸埋積案工作,集中力量,分別地區向當地羣衆調査案情,並經代表會實行初步議處,以資迅速結案。淸理時應正確掌握政策。依據正當手續辦事。

  以上各項,希各級人民政府切實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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