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2、3期

1951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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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步驟,清理積案

長江日報社論


  全區鎭壓反革命工作,由於方法得當,指導正確,運動始終保持了健康發展的狀態,因而獲得了巨大成績。人民歡呼,敵人恐慌,保衞了革命勝利,鞏固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事實證明:我們是做對了,做好了,勝利了。各地羣衆說:「鎭壓反革命是第二次解放戰」,如此評價是有道理的,不過分的。

  現在,全區除少數地區外,其餘絕大部分地區已經把那種明目張胆、公開破壞的反革命分子大體肅淸,需要進一步淸除那種暗藏的隱蔽的反革命分子了。羣衆經過了實際鬥爭的體驗,革命警覺性較前大爲提高了,需要進一步組織起來去建設人民公安工作了。旣得勝利,需要加以鞏固,整個鬥爭需要轉向深入。集中於一定時間,採取突擊運動的前進方式,需要用經常性的公安工作的前進方式加以代替了。這是鬥爭情况的變化以及和它相隨而來的工作情况的變化。這個變化,帶來了一些新的任務,需要我們進一步前去完成。我們雖然勝利了,但還不是最後勝利;敵人的陰謀雖然失敗了,但他們却不會從此甘心,他們還要再掙扎再頑抗,我們也必須繼續對他們打擊再打擊。鬥爭形式變化,不是取消鬥爭,相反是要用新形式加强鬥爭。在這個時候,萬不可自滿,萬不可驕傲,萬不可再囘到「寛大無邊」。千萬次歷史經驗吿訴我們:失敗了的敵人,常常是利用勝利者的驕氣而又死灰復燃,捲土重來的。「敵人不投降,就要消滅它」,這句話,一切革命的人民皆必須記住,必須做到。

  鎭壓反革命鬥爭要轉向深入,在這個時候有一件工作對於我們是十分重要的,這就是淸理積案的工作。幾個月來,革命人民,在大張旗鼓鎭壓反革命運動的政治鼓舞下,檢舉捕捉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其中有的該判極刑,有的該判徒刑,有的可以悔過釋放。當時由於專門機關的審訊工作趕不上運動迅速發展,爲了愼重處理,防止草率,除了對那種罪惡昭彰必須及時判處的分子,提早判結外,對其他罪犯,都採取了先行管押敎育,而後實行判處的不得已辦法。這樣,日久了,累積起來就成了一個大數目。現時,大部地區,在捕捉方面,旣已實行收縮,就應當將主要力量轉到淸理積案方面來。由捕捉到處理,本來就是執行鎭壓反革命政策不可分割的過程。捕捉成功,而處理錯誤,無疑的,這也就是執行政策的錯誤。囘想去冬以前,曾一度出現過無領導的亂捕亂捉,糾正之後,就來了個一律不捕不捉,已捕捉者,又重罪輕判,盲目濫放,使敵人乘機,民憤增積。這種錯誤在去年曾引來重大惡果,今天實不容再犯。此次必須按「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立功受獎」的總原則,依據中央人民政府懲治反革命條例,精細審訊,調査硏究,結合羣衆,切實做好査罪量刑工作。罪惡極重民憤甚深者要處死;罪雖嚴重而又非最嚴重且民憤不深者,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勞動改造,以觀後效;罪惡、民憤俱次於上述兩種人者,酌量處以徒刑,罪本不大,羣衆同意輕處假釋者,通過羣衆判罪悔過開釋,加以管制;少數本來屬於可捕可不捕、可辦可不辦者,給以敎育由羣衆保釋。不論對於那一種人定罪定刑,皆須做到恰如其分,稍有草率,必然引來羣衆不滿,留下禍根,予敵以可乘之機。所以,淸理積案應加防範的第一個偏向,就是苟且草率。爲防止這種偏向發生,第一需要大批人力,第二需要充裕時間,人力不足時間不裕,工作是絕難辦好的。

  加强人力是必須辦到而且也是可能辦到的。幾個月鎭壓反革命運動的一個特點,也是一個優點,就是集中一切部門的力量和動員了羣衆力量,在統一步調下執行任務。此次清理積案還必須保持這個優點。上級必須幫助下級,同級必須協同行動。現在,從中南到各省都已派出了大批檢査組,到達專區、縣去實行幫助,而專區、縣又在本地成立淸理委員會,並吸收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民主人士代表參加工作,再加上召開代表會議,發動羣衆,公開審查,反覆舉行討論,這樣就解决了人力問題,又在政治上堅持了羣衆路線。這是一些好辦法,好經驗,必須推廣,必須堅持。

  成爲困難問題的是時間。目前天氣轉熱,溽暑即臨。監獄地窄人多,設備不良,即使集中了人力,動員了群衆,也不能在三五天内完成大批在押案犯的淸理,而集中人力動員羣衆本身,就需要個時間。按氣候變化則絕不容拖延,多拖延一天,死亡疾病事故的危險就多增長一分,不該判死的病死固不好,該判死的病死也不好,不該處死的必須保存其生命,該處死的也必須依法用正刑處死。這就是說:淸理積案,旣必須精細進行,不容急促,又必須爭取時間加快速度,不容拖延。這裡就產生矛盾。而這個矛盾又必須加以克服。因爲不論是工作粗糙,還是自然事故,同樣是對淸理政策的破壞,都不利於人民事業。克服這個矛盾,先要和溽暑期內可能發生的監獄事故做鬥爭。戰勝了疾病死亡事故,才能爭取到時間,才能良好的完成正確的淸理積案工作,妥當辦法只有一個,就是要先實行疏散管理,後實行仔細淸理。分開步驟,完成任務。凡監獄寬大押犯不多的地方,可按通常辦法,實行淸理。凡監獄狹小押犯衆多的地方,應完成第一步的疏散管押工作。首先完成緊急處置。

  因此我們提議:

  第一、各省、市、專、縣的政府負責人,公安部門負責人,必須親自出馬,到所在地監獄實行一次視察。査明情况,想出辦法,改進管理。在當地監獄範圍内,一切可供拘押罪犯的房屋,一律加以動用。多放寬一寸地方,就減少一分事故。

  第二、立即擴充調配看守武裝,實行分散管押。將罪犯分爲幾類,比如,大約應判十年以上徒刑者押於較嚴密之專用監獄。其他再分幾個等次,分別交區以上地方政府負責,分押於當地較易於看守的祠堂、廟宇、民用大房之內,派足看守人員,加以看管,一面還可組織勞動隊,使這些罪犯,得以增進體力,保持健康。明白吿誡被押罪犯:遵守規則者獎,處刑時酌情從輕。違犯者罰,處刑時加重成分。

  第三、各縣區人民法庭立即恢復工作。由縣、專區政府開列當地罪犯名單,委托人民法庭,進行一些初步調查事項,深入羣衆,接受羣衆控吿檢舉,收集反映,做好結案的準備。

  以上皆係當務之急,必須火速執行者。特提出以供各地同志工作之參考。其他容後再論。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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