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往香港澳門旅客管理辦法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一九五一年八月二日
公邊警字第一七七號佈吿施行)
爲鞏固國家社會治安,嚴防反革命分子潛行出入進行破壞活動,對往來香港、澳門(以下簡稱港、澳)旅客的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來往港、澳的旅客,均須經由當地省以上人民政府公佈開放的地點出入,其他地點一律不得通行。
二、凡往來港、澳的旅客,均須於事前向所在地或目的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出入通行證,其申請辦法如下:
1、前往港、澳的旅客,須於事先携帶戶口簿(鄕村居民得由區鄕政府書面證明)及與本人職業有關之證件,向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請辦理。
2、欲由港、澳前來內地之旅客,須於事先向原籍或目的地縣、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請辦理。
三、凡經由港、澳歸國或出國的華僑,應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佈的華僑出入國境暫行辦法辦理。
四、外僑由港、澳前來內地或由內地前往港、澳者,按外僑管理机辦法辦理之。
五、凡往來港、澳的旅客,經過出入地點時,須按政務院關於旅客行李檢査暂行通則的規定,將上述各項證件及所帶之物品行李等,交當地人民政府邊防公安檢査機關檢査,不得違抗。
六、凡無出入通行證而潛行出入者,一經査覺,即依法懲處。
七、各地現行辦法中有與以上各項規定相抵觸者,應即廢除。
以上各項,自一九五一年九月一日起實施,望各界人民切實遵照。
此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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