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
農業稅査田定產工作實施綱要
一、爲貫澈農業稅依率計征,達到合理負担,並鼓勵農民積極生產,必須査淸田畝,定實產量;爲此,制定『農業稅査田定產工作實施綱要』,公佈施行。
二、各種不同地區査田定產的工作進度規定如下:
1、老解放區,土地產量的調査訂定近已接近確實程度者,應於一九五一年內,經過審査後,固定其產量。其確實程度較差者,應繼續調査調整,於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固定其產量。
2、新解放區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應結合土地改革和頒發土地證的工作,査淸土地畝數,劃分土地類別,評定土地等級,訂定土地產量,爭取在三、四年內,固定其產量。
3、新解放區尙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應結合減租退押和徵收農業稅等工作,淸査隱瞒田畝,劃分土地類別,評定土地等級,並初步訂定土地產量。俟進行土地改革時,再按前欵規定,固定其產量。
固定土地產量,須由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編造淸册,報請省人民政府核轉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批准,並送本部備査。中央直屬省市,由省、市人民政府核轉本部批准。土地產量固定後,除因自然條件變化及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再變更。
三、査田定產的方法如下:
1、査田:新解放區可利用田賦材料,視情况得甄別錄用舊田賦人員,參照實際情況,改訂賦册,分發各鄕(村)張榜公布,發動農民羣衆,核對校正。必要時,並可實行抽丈或普丈。
2、定產:原定產量接近確實的地區,在進行審査調整時,切勿放棄舊有基礎從頭做起。如定產尙未確實的地區,應着重調整地等與改訂產量。如定產尙無基礎的地區,應採取調査定產結合民主評議的方法,由鄕(村)人民政府發動農民羣衆査淸土地類別,評定土地等級。縣人民政府應審査鄕(村)所報材料,進行典型的深入調査,訂出各類各等土地的常年應產量。爲愼重起見,在時間許可時,可將訂產方案提交縣人民代表會議或區農民代表會議討論訂定,以防止各鄕(村)自行「民主評議」,產生不合理的現象。
四、農業稅土地面積的計算及其常年應產量的訂定,須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公佈的『農業稅土地面積及常年應產量訂定標準的規定』認眞辦理。
五、爲了順利完成査田定產工作,建議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査田定產委員會(鄕(村)爲農業稅調査評議委員會),以民政、財粮、農林及農會等有關部門人員爲委員,以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長任主任委員。鄕(村)農業稅調査評議委員會,須吸收農村中各階層的代表及農民中的積極分子參加,以加强其組織。
六、各級査田定產委員會必須廣泛深入地宣傳人民政府對農業稅的合理負担政策,及査田定產的意義,發動廣大農民羣衆積極參加査田定產工作;並要分別注意做好下列工作:
1.鄕(村)農業稅調査評議委員會:負責調査農業人口、土地畝數;劃分土地類別,評定土地等級,編造農業稅土地淸册;並根據縣人民政府公吿的各類各等土地的標準產量,計算各戶農業收入,編造農業稅分戶淸册。
2.縣査田定產委員會:負責訂定各類各等土地的標準常年應產量;協助縣人民政府審査各區、鄕(村)農業稅土地淸册及分戶淸册,掌握區與區鄕(村)與鄕(村)土地產量的平衡,編造縣農業税分鄕(村)淸册。
3.省査田定產委員會:負責推動各縣査田定產工作,訓練幹部,傳播經騐,審査縣農業稅的分鄕(村)淸册,掌握縣與縣土地產量的平衡,編造省農業稅的分縣淸册;必要時,得指定有關縣、區、鄕(村)組織聯合勘査評議委員會,聯合勘訂和調整縣、區、鄕(村)間交界地區的土地產量。
七、査田定產的工作人員,應以身作則切實掌握合理負担政策,實事求是,克服本位思想,不得故意降低或提高土地產量。
八、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協同査田定產委員會逐步建立農業稅册籍、表報、統計和報吿制度。
九、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財政部及中央直屬省、市人民政府財政廳、局應根據本綱要,參照當地具體情况,擬訂實施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送本部備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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