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行査田定產工作的指示
(中南軍政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㑹一九五一年七月一日發佈)
一、査田定產應以已經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區爲重點,採取「穏步」「細緻」「澈底」的工作方法,大力組織進行:在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主要是組織羣衆結合反惡霸、減租、退押,進行反對瞞田的鬥爭,有計劃的選擇重點試驗定產。各省市應在本年秋徵前一個月進行一次大規模的査田定產工作,積極準備和創造條件。
二、抓緊結合土地改革進行査田的三個有利時機:1.劃分階級前,即須査實地主、富農田地數畝,以正確劃分階級,當分配土地前,又須査淸中農、貧農的田地畝數,以便合理的分配土地2.土地分配吿一段落,進行覆査調整時,即須發動羣衆反隱瞞,號召自報,結合抽丈張榜公佈,發動羣衆檢舉。3.在頒發土地證前,應採取澈底的方法,進行一次大力淸査土地運動。如條件具備,可組織普丈,澈底消滅瞒田現象,劃淸各坵之間界限,藉以解决歷年來農民爲坵界爭執的糾紛,以便順利地頒發土地證,確定土地權,穩定農民生產情緖。
査田工作的進行以不違農時,不誤農作爲原則,應乘農忙空隙時間進行,並和其他中心工作有機的結合。各級領導上應把此項工作加以適當安排,能結合的工作盡量結合進行,各部門幹部相互配合分工負責。
凡土地分配或經實丈後,即須以鄕爲單位登記各戶實有田畝,編造田畝淸册,造好後,要有專人保管作爲發土地證時的依據,不得篡改或遺失,土地改革結束後列册上報。各地土地改革工作隊此項登記工作,應指定專人負責,協助當地人民政府辦理,並督促鄕人民政府將全部土地人口登記淸册報區、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以鄕爲單位彙造表册報省人民政府備査,省人民政府以縣爲單位,統計列表報送中南軍政委員會財政部備案。
三、關於「訂定常年應產量」的幾個問題。
1.關於「訂定常年應產量」的權限劃分問題,縣人民政府只能提出初步的訂產方案,經各界代表會通過後,報省人民政府備査。省範圍内最後定產權「宣佈固定時」屬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其精神是爲了達到地區與地區之間產量平衡,不是削弱地方上的權限,而是加重了逐級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對此應有一致的認識。
2.認眞貫澈「調査評訂政府定產」的方法。停止採用「分鄕自評產量」的舊辦法,鄕或區即是初步定產亦無需要,以免縣定產時發生阻力和不公現象。更不須要找標準地評定每畝每塊產量的作法。如果採取每畝每塊評定產量,事實上又是重複「自報公議民主評定」的老辦法,致使各區、鄕的產量不平衡。此外,有些地區進行聯鄕評產:這雖比先由鄕就每畝每塊許產方法進了一步,但這種辦法執行的結果,必然使聯鄕與聯鄕之間的產量仍不平衡,所以應當再提高一步,堅决實行組織聯評區與聯評郷進行,其作法:1、査田査類劃片分等,即根據土地自然條件,當地一般經營條件和一般種植習慣,土地類型進行劃片分等。2、片比片倂等(不要評出產量)。3、選壞歸等(一片內有特好特壞者)。4、比等站隊。5、評議等與等之間的產量差額。6、縣人民政府在每一些工作環節進行深入調査,掌握眞實材料,根據各區、鄕所評地等,擬出定產方案,召開全縣人民代表會或農民代表會,修正通過,然後分發各鄕公佈,讓羣衆討論,如確與實際情况不符者,報請人民政府批准,進行個別調整,最後報請上級批准縣的定產方案。
3.各地在定產工作中,依靠農民勞動模範和農民積極分子瞭解材料是很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通過勞動模範和積極分子發動廣大農民羣衆推動整個工作,否則很容易使勞動模範、積極分子陷於孤立,與羣衆形成對立,使工作遭受損失。其次是防止某些幹部在定產時,存在着「定得愈高愈好」與「定得愈低愈好」的兩種不從實際出發的偏向,前者是單純的任務觀點,後者是片面的羣衆觀點及本位主義,兩者都是政策上的錯誤,均須加以防止。
總之,査田定產工作是一個大規模的羣衆運動,不能把「調査評訂政府定產」的辦法,視爲幹部包辦代替的作法。相反的,這種方法正是有領導的、羣衆路綫的工作方法;它經過了深入而廣泛的發動羣衆,又經過了嚴密的組織領導,政府給予了技術上的幇助與指導。在査田定產工作中,對個別人員的舞弊自私,違法失職行爲,也應預先加以教育與防止。
爲及時瞭解各地工作情况,交流經驗,各省必須認眞建立定期報吿制度,並總結這一時期的工作經騐,準備佈置今後全面査田定產工作。
長江日報編者按:指示內「調査評訂,政府定產」一句,係指由政府調査產量材料和土地的好壞,並由政府定產。「片比片倂等」,片是按土質、地勢等自然條件劃定的,片比片倂等,是經過片與片的比較,定出片的等級。「選壞歸等」,是將每片中特好特壞的地抽出,倂入相等的特好特壞的土地等級。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三日長江日報)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