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貸到期後貸戶未能如期歸還的指示
(中南軍政委員㑹財政經濟委員㑹一九五一年
五月二十五日51財經金字第一二〇號指示)
關於農貸展期問題,經本委與各有關方面硏究結果,作如下之原則規定:
一、原則上不應准許展期,以保證來年有相當數量的資金,繼續週轉投放於幫助農業生產,同時亦藉以糾正幹部與羣衆歷史上視農貸爲賑濟金之錯誤思想,帶頭樹立土改後農村中「有借有還,還本付利」的正常信用制度。
二、凡有左列特殊情形者,可准一部或全部展期或分期償還。
甲、遇有非人力所能抗拒之水、旱、蟲、雹等自然災害。
乙、貸戶意外喪失勞動力及畜力。
丙、其他有正當理由之意外損失,確屬暫時無力歸還等。
三、凡貸戶申請一部或全部展期或分期歸還者,應在到期一個月前叙明理由,取具農會之負責證明,送由銀行派駐當地之農貸人員或鄕區農貸委員會調査屬實加註意見後,轉送縣銀行或縣農貸委員會核定其每筆貸欵(糧)數額超過一千萬元者,應轉送省分行或省農貸委員會核定(銀行經辦的貸欵糧由派駐農貸人員轉送上級銀行核定,農貸委員會經辦的貸糧由鄕區農貸委員會轉送上級農貸委員會核定)。
四、銀行或農貸委員會接到展期申請書證明文件,及調査報吿,應視借欵之用途,困難之大小,與農業季節關係,决定批准展期與否通知借欵人及保證人,其展期期限,以不超過一個收穫季節爲原則。
五、貸欵(糧)到期而未辦妥展期手續者,視同逾期,國營專業機構及合作社之逾期貸欵(糧)在逾期期間,照原利率加收逾期利息二分之一,個體農民小組貸欵(糧)逾期時,目前得酌情免收逾期息。
六、貸客經批准展期時,應爭取還利轉本,但確實無力還利者,亦可將利息結轉爲本金,全部展期或分期償還。
七、上述所稱農貸範園,包括銀行的本身貸欵(糧)與政府委託欵(糧)在內。
以上各點,即希硏究執行,並將執行情况具報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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