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辦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紀人申請登記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一九五一年七月廿六日51省金字第六五四號通報辦理)
(一)凡歷史淸白,具有信譽,願爲人民保險事業服務,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項者,得檢具証件申请登記爲保險業經紀人:
1.從事保險工作六個月以上,正當經營,具有証明文件者。
2.對保險事業有認識,經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考査認可者(惟應試辦兩個月,視其成績如何再行核准,試辦時間的佣金仍可照付)
(二)城鎭的經紀人應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登記,報由廣東省分行核發執業証,由當地人民銀行會同人保公司進行管理,農村的經紀人可由人保公司直接吸收,掌握管理,報由廣東省分行備查。
(三)經紀人應繳存身份保証金規定如下:
1.汕頭、江門、中山、惠陽、梅縣、湛江、高要、曲江、海口等城市,爲人民幣三百萬元。
2.其餘省内各城鎭爲人民幣二百萬元。
3.農村經紀入免繳。
(四)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之經紀人,除申請登記辦法及身份保証金數額得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外,其餘應遵守事項均照「華南區私營保險業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本辦法祇適用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紀人。
(六)本辦法祇適用於廣東省(廣州市不包括在內)。
(七)本辦法祇作爲內部掌握之用,不對外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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