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2、3期

1951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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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土特產展覽交流大㑹展覽品徵集辦法

(華南土特產展覽交流大㑹籌備㑹公佈)


  第一條:依據本會計劃綱要,規定徵集展覽品範圍如下:

  (一)以華南地區土特產爲主,各省區土特產爲輔,置重點於:

  1曾經有過廣大內外銷塲,或今後有發展前途的滯銷產品。2關係於大多數人民生活必需及城市工商業需要的大宗產品。3已加改良,或在改良中的產品。4可作工業原料及可供國際貿易的產品。5有向區外推銷需要及可能者。6新型創造者。7特產著名者。

  (二)廣州市出產的有關農業生產及內地人民日用必需工業品。

  (三)有關土特產交流的交通運輸,財政金融,貿易合作之統計圖表、模型:1交通運輸:以廣州市爲終點的全國水陸交通運輸情况(包括里程、運價、時間、工具……)及解放前後運輸業務之比較。2財政金融:各項財經設施,稅收政策,及金融政策對土特產產銷扶植情况所起的作用。3貿易合作:對內土特產聯營,城鄕交流,對外貿易出口及地區差價等情況。4蘇聯及新民主主義國家城鄕物資交流經騐之介紹。

  第二條:各種展覽品分類陳列,設各舘如下:

  (一)物資交流舘:分三類:1交通運輸:鐵路、公路、江海、內河航運、航空等一切交通運輸及電訊、郵政等情况。2財政金融:各項財經設施、稅收政策、金融政策、及銀行、倉庫、保險等。3貿易合作:國內、外貿易、商品檢驗、地區差價、聯運情况、物價指數等。

  (二)食品(食料)舘:乾果、凉果、醬料、鹹雜、加工肉類(水產除外),蜜糖、疍品、乳類、機製食品,飮料,鹽、酒、油、菸、茶、糖等。

  (三)水菓疏菜館:各種水菓疏菜等。

  (四)手工業手工藝舘:陶瓷器、土紙、雜貨用品(如筷、扇、傘、梳篦),烟花、鞭砲、漆器、抽紗、刺繡、特種手工藝(象牙、玉器)等。

  (五)山貨林產舘:樹木、柴草、木炭、竹材、國藥、小數民族出品等。

  (六)水產舘:分五個部門:1資源——以本區水產資源來說明我國水產資源的富饒。2養殖——水產品的養殖過程,分鹹水養殖與淡水養殖。3漁撈——各種漁撈方式和方法,及解放漁村新氣象與漁需物資供應的重要。4製造——鹹魚海味及魚肝油的製法和營養價値。5運銷——由生產者到消費者所經過的商業過程,現在滯銷品及交流情况。

  (七)生產資料舘:分三個部門:1工業原料——礦產、化工、油脂、電工器材、建築器材、橡膠等。2農業生產器材——農業生產工具、肥料、藥械、農業器具等。3畜產——猪鬃、腸衣、獸皮、羽毛等。

  (八)絲蔴棉毛舘:絲、蔴、棉、毛各種纖維原料及其加工品等。

  (九)日用品工業舘:百貨、醫藥衛生、文敎用品等。

  (十)省際舘:各省區突出的土特産及與華南有密切關係的工農產品。

  第三條:(一)展覽品以實物爲主,凡不可能以實物展覧者(如季節性,現無實物,或不易保存,或體積龐大不便帶運等),可以標本、模型、圖片、照片等展覽之。

  (二)展覧品應有它的市塲規格,而是商品化者,不能以原始產品未經整理者作爲展出產品,但作標本用者例外。

  第四條:展覽品務希附具說明,其項目如下:

  (一)主要項目:名稱(學名、俗名)、產地、品質分級方法、用途、包裝方式、包裝材料、產銷季節、生產趨勢產量(以一九五〇年產量爲主,如缺乏時,可用最近年份之產量)、規格、集散銷地、銷量、銷售趨勢、製造過程、今後發展方向。

  (二)次要項目:運輸方法里程、時間、運價、及其他成本(如手續費、保險費、運輸費等)當地批發價、廣州批發價(由本會補塡)、工商稅稅率、貨物稅稅率、其他捐稅稅率。

  前項展覽品說明,係每式四份(表式附後),除以一份附着展覺外,其餘三份送交本會徵集處。

  第五條:展覺品徵集程序:

  (一)本市展覽品,以各同業公會,或其他企業機關、團體、學校爲徵集單位。

  (二)廣東省內展覧品,以各專區爲徵集單位;廣西省以商業廳爲徵集單位。

  (三)各大行政區展覽品,以各區貿易部爲徵集單位。

  (四)凡不屬於以上徵集單位之機關,或私人,需要展出之展覽品,請先與本會洽商同意後選送。

  (五)無論本外埠展覽品,均由各徵集單位參照本辦法第一條之規定,予以審査,甄別,然後照第二條之規定分舘裝箱(箱上標明展覽舘名,並具詳細淸單一式四份),派員直接護送至本會指定倉庫。

  (六)前項護送人員,要熟識展覧品生產運銷等情况,以便本會需要時,聘爲本會工作人員,協助展覽品之保管與解釋等工作。

  (七)前項護送人,被聘爲本會工作人員並到本會後,按本會工作人員生活補助辦法辦理之。

  第六條:展覽品徵集時限:

  (一)華南區內(包括廣州市)之展覽品,由各徵集單位塡具展覧品登記表(表式附後),請於八月廿日前送達本會徵集處。由本會審査簽註意見後,送還各登記單位,然後將展品送交本會。

  (二)各大行政區展覽品,請連同登記表於九月十五日前送達本會。

  (三)所有展覽品,請於九月十五日前送達本會,其因地區遼遠,或容易改變品質者,可延至九月廿日送到。

  (四)展覽品之發還與否,請在展覺品登記表內事先註明,其須要發還者,送到本會後,除損傷、殘缺,在收發據上註明外;以後由本會負保護之責,如有損傷殘缺,可酌予賠償;但自然變質,或人力不能防禦之損害,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展覽品徵集經費:

  (一)展覽品之製備、徵集、裝璜、裝箱、運輸等費,由各該出品單位,或徵集單位自行負担。

  (二)廣州市展覽品,由各徵集單位自行派人運送本會指定倉庫。

  (三)華南及各大行政區展覽品,運抵廣州市碼頭、車站後,均由本會派車接運至指定倉庫騐收;發還時亦由本會派車送到本市原到達地點。是項市內運輸費用,由本會负担。

  第八條:本辦法如有未盡善處,本會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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