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土特產展覽交流大會辦理
各地土特產交流業務簡則
(華南土特產展覽交流大㑹籌備㑹一九五一年八月十四日制定公佈)
一、交流範圍:(一)華南地區内各市縣城鄕間之土特產交流,尤其着重有發展前途而目前滯銷的產品。(二)華南地區與各省區間之土特產交流。
二、交流辦法:(一)除另闢商塲經營零售業務外,設立集中的交易塲,並辦理一切土特產品(包括日用工業品,手工業品)的委託購銷業務。(二)凡公私商業機構、廠商、團體、合作社欲整批准銷或收購土特產商品者,可憑當地工商行政機關之證件或介紹函或工商聯介紹向本會業務處接洽登記。(三)登記時請塡具登記表,詳細開列品名、規格、數量、包裝、產地、交貨地點、交貨日期、成本、及擬銷價格等項,並附送樣品,說明用途及銷售對象,現在或過去銷路(對銷售對象與銷路如無法塡寫者可聽便)。如在外埠用書面委託者,必須詳細寫明,寄交本會業務處。(四)登記後由本會代爲公吿(如需刊廣吿宣傳者亦可代辦,但廣吿費由委託人負担)。(五)業務交流,分現貨、期貨及以貨易貨三種。交貨地點分爲當塲交貨(或廣州市內交貨)、產地交貨、銷地交貨、約定地點交貨四種,均由雙方協議决定之。(六)價格應建立在求暢銷的基礎上,大力爲土特產找尋銷路,並適當照顧產運銷三者合理利潤,由雙方協議决定之。
三、零售業務:(一)本會闢設零售商塲,經營各舘展覽品範圍內之零售業務。(二)申請參加零售商塲營業,原則上以有關工商行業之聯營方式爲限。但經大會特許者,得以例外。(三)外區經營土特產的公私廠商,擬在大會內零銷物品者,亦以聯營方式附設於省際舘內辦理之。(四)凡欲參加本會零售之公私廠商,均依本辦法辦理,並請按行業按企業單位先到本會申請登記。
四、服務:本會設有服務部,內分(一)廣吿、(二)稅務、(三)運輸、(四)保險、(五)倉儲、(六)郵電、(七)銀行、(八)海關等八個組,由各主管機關派員在本會內聯合辦公,利便參加交流單位的各項業務。如需直接委託本會代辦者亦可。
五、交流期間:(一)自十月十四日起至十一月十四日止,必要時得延長之。(二)自即日起開始登記(附登記表)。
六、接洽地點:廣州市西濠二馬路廣東大厦華南土特產展覽交流大會籌備會業務處。
七、有關各項業務詳細辦法及管理規則,另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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