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木材市塲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八月日十五日粵商行管字第十三號公佈施行)
一、爲貫澈護林政策,調劑供求,稳定木價,特訂定廣東省木材市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森林之採伐管理,按森林採伐管理辦法辦理之。
三、左列木材之採購、運輸及買賣,按本辦法之規定實施管理(在產地經加工成爲燃料用之柴薪木炭不在本辦法管理之列)。1、建築用材;2、工業用材;3交通用材;4加工用材。
四、凡在本省經營之木材公私廠商,必須有當地工商主管機關發給之營業執照,並應造具季度購銷計劃書,送經當地工商主管機關簽請意見轉送廣東省人民政府商業廳會同農林廳審査,報請廣東省人民政府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並發給購運證明書,始得向產地公營貿易公司及經核准之私營木材廠商購買,不得直接在山區及山區附近收購(貨物稅由直接向林農收購之公私商廠負責繳納。)
五、凡省外商人來本省各地收購木材者須持有中南財政經濟委員會之批准文件,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商業廳簽証,幷指定其採購地區,向該地公營貿易公司購買,不得直接在山區或山區附近收購。
六、凡省內機關、部隊、團體、公私企業需用木材,應定期做出計劃,分別送經廣東省人民政府財經委員會審核批准後,交由商業廳指定採購地區向公營貿易公司採購,經得向山區或山區附近收購,更不得上山砍伐。
七、凡林權不明之木材,未土改地區地主之木材以及從國有林盜伐出售之木材,一律不得收購。
八、凡靠近林產區五十里境內經營木材之商人,須向當地政府辦理登記後,持有當地政府發給的營業執照在公營貿易公司的組織領導下,按照規定之收購價格,准予向林農收購,但須統賣給公營貿易公司(公營貿易公司亦應按合理價格收購之)。
九、凡林區縣境內之機關、部隊、團體、羣衆在以下兩種情况下,經當地林區管理所同意幷指定收購地區,可按公營公司之收購價格向林農直接購買。
1.在林區本縣境內需要之建設木材,如修堤、修壩、建築橋樑及修建機關、學校、公共塲所用量在十立方米以下者,須有機關或農會之証明,經林區管理所指定收購地區,按公營貿易公司規定之收購價格准予向林農直接採購;超過十立方米以上者應向公營公司購買之。
2.凡農民購買木材在二立方米以下,且確非用於轉賣而是用於自造房屋或自造農具、傢具者,准予在林區管理所指定收購地區按公營貿易公司規定之收購價格直接向林農購買之。
十、不論省內外之公私廠商及機關、部隊、團體運輸木材,均須向採購地區之專署主管機關領得准運證明書交納稅欵及管理費後,始得啓運,否則鐵路管理局或內河航政機關、稅務局,不予放行。由公營貿易公司按其合理成本價收購之。
十一、凡抬高木價,謀取暴利,私運木材出境及倫漏稅欵者,由當地人民政府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1.警吿;2.科以罰金;3.沒收其木材一部或全部;4.取銷其營業執照(偷漏稅欵部份得依據貨物稅違章條例處理之)。
十二、本辦法如有未盡善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十三、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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