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2、3期

1951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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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中央教育部關於對

各地聯系縣工作的幾點意見

(廣東省人民政府文教廳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日51初字第六四三號指示)


高要縣人民政府:

  頃奉中南教育部轉來中央敎育部關於對各地聯系縣工作的指示一件,茲將原指示抄轉你府,希即切實研究改進,幷按期依照規定寫法,將你縣敎育情况報吿中央敎育部爲要。


  附: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關於對各地聯系縣工作的幾點意見


  我部爲深入瞭解各地敎育工作具體情况,曾於去年五月指示各地選一定的縣、校、園與我部建立直接彙報關係:一年以來,除西北、西南、內蒙自治區所選的縣,未能按時報吿外,其他各地均先後有報吿寄部,對我部工作很有幫助。就一年來的報吿看來,各地工作是有很大成績的,例如:各地領導上及小學敎師,都重視了學習,改進了敎學:入學兒童普通增加;武鄕縣、萬全縣的農村學校於農忙時期,能用各種方法堅持敎學;定縣能節約開支,解决敎育經費困難等。但各地工作,還有應當注意改進之處,茲提供意見如下:希轉知各聯系縣詳加硏究爲要。

  一、關於急需研究改進的各點:

  (一)對淸洗敎師問題:在有些聯系縣,因爲某些小學敎師政治上可能有問題,思想比較落後,工作不積極,不安心,作風不好,或對領導上有意見,就加以淸洗。例如萬全縣去年八月,一下子撤職敎師達十七名之多。我部認爲在目前各地小學敎師數量缺乏,質量尙低的情况下(如察、綏及西北、西南部份地區),這樣輕易加以淸洗,是會造成工作上不少損失的。所有敎育行政幹部、在思想上都應樹立新觀點,把小學敎師看成是人民教育事業中寶貴的財富之一。對他們應進行耐心敎育,除個別確係反革命分子或犯有嚴重錯誤者,應予撤職依法處理外,對一般思想、作風上有毛病的,則必須採取「治病救人」的態度,並査明事實,弄淸責任(本人及領導雙方),予以慎重處理。原則上應力避對敎師隨便調動,輕易撤職的現象。

  (二)對所謂「民辦公助」及「公辦民助」小學的認識及執行中的問題:目前各地由于敎育經費困難,若單純依靠政府辦理小學來滿足羣衆子女入學的要求,尙不可能,因此,羣衆請求自辦小學,我們應予准許。但不管其學校爲羣衆自辦或由政府辦理,我們都應看成是人民敎育事業;其教師都應看成是人民教育工作者,除對羣衆自辦學校經費應自籌外,領導上都一視同仁,同様領導;如果有任何歧視現象,都是極大的錯誤。遼西省北鎭縣立小學對羣衆自辦小學有歧視情形;陝西省子長縣强調「民辦」而取消「公助」,結果使很多學校垮台;又該縣在吳家樂同一學校裏兩個敎師,也分「公」「私」,並分別發給工資,影响了敎師間的團結和降低了一部份敎師的工作情緒,這都是不妥當的,尤其是子長縣敎育本不發達,羣衆送子女上學的要求尙低,政府應儘量拿出力量,鼓励羣衆送子女入學,對羣衆自辦小學並應盡量予以支持;政府對羣衆自辦小學所補助的敎薪,應由學校自行處理,共同使用,並不得把敎師分爲「公」「私」兩種。

  (三)對突擊競賽的問題:平原省聊城縣在去年夏季農忙季節,各學校的學生普遍地趨於流動狀態,敎師失掉開展工作信心;領導上在週密計劃下,曾試用突擊競賽方式,以刺激了小學敎師的工作情緖,活躍了工作,接着又佈置重點突擊。像這様連續的突擊方式,是不妥當的。因爲做好一件工作,不論在工作本身上或兒童學習上,都不是臨時的任務而是需要一個長期的工作過程,突鞏競賽過多,不但會使敎師和學生在經常緊張中工作與學習,影響其健康和身心的發展;同時也會使敎師和學生情緒不好,反會降低工作效率。我們絕不能因爲突擊,一時收到了某些效果,而就過高的估計它的作用,竟作「連串的突擊方式是必要的」的結論。山西省武鄕縣認爲開展競賽,是完成任務的有力武器,是同樣犯錯誤的,應該停止這樣的做法。

  (四)對敎育與生產結合的認識和執行問題:應該明確學校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搞好敎學,以增進兒童的文化知識和道德品質。我們小學的一切措施,都應圍繞着這一中心環節。爲解决兒童學習與家庭生産的矛盾,可根據當地情况及每個兒童家庭的具體需要,有計劃地分別組織巡迴制、半日制、隔日制、早午班進行學習,以便兒童在學習之餘,囘家勞動生産。但對有條件整日學習的兒童,我們仍應設法使他們整日學習。目前有些地區的小學單純從經濟着眼,由校組織勞動隊、包工組(有的每天參加生產達四小時之久),如果不是因爲學校經費過份困難,或學生家庭普遍貧苦無为上學的話,我們認爲雖然有些收入,也是會過分影響兒童文化等的學習的。何况兒童年齡小,體力弱,結果在經濟上或未必有益!

  (五)對如何注意兒童和敎師健康問題:關於這一問題,除平原省聊城縣、山東省泰安縣畧加提及外,其他報吿中很少提及。而在己開始注意這一問題的地區,也只偏重了環境衛生,如敎室的整潔美化等,很顯然還是不够的。小學中除了最低限度的體育、衛生、爵藥設備外;應更注意那些直接影響兒童和幹部健康的實際問題,例如:兒童日常的衛生習慣,夏季不吃生的東西和喝生水等。敎師工作負擔是否過重而致影響健康。同時在各小學勞動建校過程中,應注意不要使兒童過度疲勞,年齡過小的兒童不應參加;敎師要親自指導以免影響兒童身心的發展和避免不幸事故的發生。

  二、關於報吿時期及寫法:

  (一)今後各聯系縣向我部綜合性的報吿,以每學期二次爲原則(學期始末各一次)。專題及臨時性報吿,可隨時報部。

  (二)今後報吿除應做到及時、簡明、扼要外,在提出問題後,要有適當的說明,盡可能予以分析、批判,提出解决問題的具體意見;同時註明所代表的時間性以及寫出報吿的年、月、日期,以便我部系統硏究。


(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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