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2、3期

1951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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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充實國防建設中的衛生人員的决定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三日政務院第九十三次政務會議通過)


  我人民解放軍全體將士,在解放全國保衞國土的長期艱苦鬥爭中,有着無上光榮和卓越的功勳。對於他們的健康生活,必須予以充分的保障。尤其在目前爲了適應加速國防建設、建立現代化的海陸空軍的需要,更應大力充實國防建設中的衞生人員,以加强軍隊衞生工作,提高全體軍隊成員的健康水平。在充實國防建設中的衞生人員時,並應積極設法使一般人民中的保健工作不致受到大的影响。爲此特作决定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尤其衛生團體與衞生工會應積極號召當地公立衞生機關中的及私人開業的衞生人員,在自願的基礎上,踴躍參加國防建設中的衞生工作。這種號召必須結合愛國主義的思想敎育,廣泛展開熱烈討論,使全國衛生人員深切認識加强國防建設的重要意義以及衞生事業面向工農兵的正確方針,確認參加國防建設中的衞生工作是衞國保家的光榮任務。在進行此項工作時,應避免和防止强迫命令的傾向。

  (二)公私衞生人員,其自願參加國防軍服務者,對於他們的薪金待遇應予以適當的提高,對於他們在工作上的成績應予以獎勵和表揚,在國防軍服務一定時期應予以進修的機會,提高其業務水平。

  (三)公立衞生機關中的一部分衞生人員參加國防建設以後,對於公立衞生機關,必須作適當的人員補充,爲此,幷應號召私人開業的衞生人員,在自願的基礎上,以全部或一部分時間參加公立衞生機關的工作。同時爲保証社會的整個保健工作不受影响,對於因實際困難不能參加國防建設或公立衛生機關的私人開業的衞生人員,可由各地衞生行政機關盡可能協助他們,在自願的基礎上,參加或組織公私聯合的或私人聯合的醫療機構,使他側能發揮更大的工作效能。其具體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另訂之。

  (四)全國中級以上公私立醫藥院校畢業生的工作,應由政府妥爲統一分配,在分配工作時,應首先照顧國防建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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