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1期

1951年07月03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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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强政府機關内部

統一戰線工作的幾項具體規定

(政務院一九五一年六月七日發佈)


  爲了進一步加強政府機關內部的統一戰綫工作,根據第一次全國秘書長會議上關於這方面的建議,特作以下規定:

  (一)批准李維漢秘書長在全國秘書長會議上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機關內部統一戰線工作的報吿,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工作人員學習和執行

  (二)政府機關內部的統一戰線工作,省(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由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負責掌管,不設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的部門及省(市)以下人民政府須指定適當人員掌管,並均得視具體情况,設置專職或兼職人員協助進行。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首長必須負責加以領導和帮助。

  (三)政府機關人事部門,應在其人事處理及福利等工作中,密切結合統一戰線工作。

  (四)政府機關中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或指定的負責人員),得會同人事部門負責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機關內部統一戰線工作座談會,酌邀機關內部各黨派、無黨派人員及專家技術人員等參加,以便膫解情況,處理問題,更加團結進步。

  (五)政府機關的學習領導組織,應注意吸收一定數量的有黨派和無黨派的中下層工作人員中的積極分子參加。

  (六)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對機關內部的統一戰線工作應定期檢查,總結經驗,對所發現的問題,務必及時處理,並向上級作綜合報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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