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種軍事幹部學校招收學生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發佈)
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所屬各種軍事幹部學校必須再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地招收一次學生,以應國防建設的需要。茲特規定招生辦法如下:
(一)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所屬各種軍事幹部學校得按照中央統一的計劃,在同一時期內,分別在指定的地區和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院、專科學校、中學、中等技術學校、初級師範學校),招收一定數量和一定文化程度的思想純潔、身體健康的學生(各軍事幹部學校招生的條件和數量,另詳各校招生簡章)。招生對象爲現在大學一、二年級的學生,年滿十七歲以上的高中學生,初中學生及高小畢業生,而以今年暑假的初中畢業學生爲主。此外具有相當文化程度、政治上純潔可靠的社會靑年,也可酌量招收一小部分。但大學三、四年級及醫科學生不在招收之列。
(二)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省(行署、市)、縣(市)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中央及上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計劃,由當地敎育行政領導機關、新民主主義靑年團組織、學生聯合會及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成立『軍事幹部學校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地區一切有關各軍事幹部學校的招生工作——包括對學生的審查批准工作和接收工作。在大行政區、省(市)和設立接收站的縣(市)的『軍事幹部學校招生委員會』中,必須吸收當地軍區政治部及在當地招生的軍事幹部學校的代表參加。
(三)各地『軍事幹部學校招生委員會』,應根據具體計劃,規定各該區或其本地區內各學校的培生名額;負責劃定學生的集中地點;批准各該區所屬各校的『軍事幹部學校學生保送委員會』。
各校成立『保送委員會』應由各學校的新民主主義靑年團組織學生會、敎育工作者工會共同組成,負責辦理本單位的報名手續,並初歩審查報名學生的政治條件及身體條件。經『保送委員會』初審合格的學生名單,應報經學校行政上備案,然後送交上級『軍事幹部學校招生委員會』審核批准。高小畢業生及社會靑年的招生辦法,由各地「招生委員會』根據具體情况自行規定。
(四)關於招生的經費,從招生的基層單位到各省、市集中的接收站,槪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向國庫報銷;學生從接收站出發到各軍事幹部學校,槪由該軍事幹部學校自行負担。各大行政區和華北五省二市的招生委員會,應負責擬定本區域有關招生經費的預算和開支標準,並須於招生正式開始以前將開支標準通知各有關方面。
(五)報名時間,從七月一日起至七月十五日止。
(六)報名學生均須以完全自願爲原則。報名以後,均須經本單位的『保送委員會』及上級『招生委員會』的審查批發,方得接收入學。
(七)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各省(行署,市)人民政府應遵照本决定根據當地情況製定具體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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