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廢除招考工作人員及學員時
「不收孕婦」規定的通知
(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中人總字第二四四號發出)
據統計,人民日報自今年一月至三月刊登招收工作人員或學員廣吿的八十三個單位中,其中規定不收孕婦的共十一個單位,佔百分之十四。這一事實已經引起社會上的注意和批評,特別是婦女的不滿,據了解,已發生婦女實已懷孕,爲求工作只好隱蔽不報,乃至採用打胎,(已有婦女因求工作打胎久病不癒的事發生)避孕不結婚等辦法的事實。這様的後果和影响都是很不好的。關於這一問題,經與有關部門討論硏究后,我們提出下列的幾點。
一、今後各機構招考工作人員及學員時,應廢除「不收孕婦」或有類似含義的規定,因爲這是和共同綱領規定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即令作出這樣規定的機關,並非由於對婦女有何歧視,但在客觀上確屬不合乎人民政府保護婦女權利的方針,乃至助長歧視婦女的封建思想的。
二、建議各機關,首先是各機關的人事部門從這一問題出發,採用具體有效的方法檢查一下是否尙存在着歧視婦女的錯誤思想,並深刻學習共同綱領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婦女在政治、經濟的、文化敎育的、社會的生活各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這一項明確的規定,以期做到結合本機關的具體情況,俾對於婦女幹部敎育、福利、工作各項制度,措施求得最大可能的改革和改正。
三、各機關招考工作人員或學員時,在其工作情況或學習情況不利於孕婦的健康,亦即使該項工作或學習無法完成的條件下(如某些工作需要體力負担過大,某些學習機關依其規定,孕婦不可能堅持到底等),得經一定的手續,如醫院或醫生的檢查,証明孕婦的康健等具體情況,不適合參加這一工作或學習的,得不收孕婦,但對招考的孕婦應用同情的態度加以說明,不得採用簡單的方式,引起其情緖上的不安。
以上三點,希各機關參照處理,除報政務院外,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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