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1期

1951年07月03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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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接受美國津貼的救濟社團及救濟機關實施辦法

(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中國人民救濟總會聯合公佈)


  根據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政務院「關於處理接受美國津貼的文化敎育救濟機關及宗敎團體的方針的决定」特擬定「關於處理接受美國津贴的救濟社團及救濟機關的實施辦法」如下:

  一、處理方針:

  1.政務院「關於處理接受美國津貼的文化敎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的方針的决定」乃是以完全肅淸美國帝國主義在中國的文化侵畧影嚮,保障人民文化敎育救濟宗敎事業的自主權利爲目的。故各地處理此項救濟機關時,必須把它作爲目前重要的政治任務之一,避免由單純的經濟觀點出發來處理此項問題。

  2.處理範圍限於接受美國津貼的救濟社團和救濟機關。在處理時應注意不排外僑、不反宗敎;對原救濟社團和救濟機關中的中國工作人員,則應廣泛地實行爭取、團結與敎育的政策。對於接受其他國家津貼之救濟社團與救濟機關,目前只令其向專門登記處辦理登記,暫不處理。

  3.處理此項工作必須愼重。各地應先詳細調査硏究,根據不同情况採取不同辦法,適當地估計白己力量,分別先後緩急,有計劃、有重點地去進行工作。在處理過程中,務使原機關之工作人員及受益人員生活不受影嚮,情緒安定。處理後,則須將原有事業辦理得比以前更好。

  二、處理機構:

  按照政務院三月六日關於成立「接受美國津貼救濟機關處理委員會」的通令辦理。

  三、對上述救濟社團救濟機關及其人員的處理辦法:

  1.對救濟社團:

  甲、全部或大部接受美國津貼之救濟社團,其總機關由中國人民救濟總會或由其委託當地的救濟分會接收;這些救濟社團的分會由當地救濟分會接收。在沒有救濟分會的地方,由各省(市)民政部門接收。接收過程中,其原有工作即由救濟分會或政府民政部門派一員會同其原社團中之中國董事和中國職員一同維持。至於此類救済社團是否存在,如何調整等問題,由接收部門硏究後將意見提交處理委員會决定,報請上一級的處理委員會批准。全國性救濟社團的處理,由中央級的處理委員會批准。

  乙、對於大部份由其他國家或本國慈善機關津貼,僅接受少部份美國津貼的救濟社團,暫不接收;但應使其停止接受美國津貼,改組其董事會,除去其中的美國董事,換以中國董事;並不得由美籍人員擔任行政工作。

  2.對救濟機關(包括孤兒院、育嬰堂、難童敎養所、殘廢院、養老院、聾啞學校、盲校、麻瘋病院等):

  甲、全部或大部接受美國津貼之救濟機關均由當地救濟分會接辦;在沒有救濟分會的地方,由各省、市(或委託專署、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辦。聾啞學校、盲校等接收後交當地敎育機關辦理;麻瘋病院接收後交當地衞生部門辦理。

  乙、由中國人主辦而接受少部份美國津貼的救濟機關,在美國津貼停止後,經費有困難者得給予補助;其事業應完全由中國人自辦,改組其董事會,除去美國董事,換以中國董事;美籍人員擔任行政工作者,應一律免除其職務;政治上十分反動或辦理極壊者,得予以接辦。

  丙、大部份接受其他外國津貼,僅接受少部份美國津貼的救濟機關,除按規定進行專門登記外,暫不接辦,但須令其停止接受美國津貼,改組其董事會,除去美國董事,換以中董事;美籍人員擔任行政工作者,應一律免除其職務。如停止接受美國津貼後經費發生困難者,得根據情況,酌予補助。政治上十分反動或辦理極壞者,得予以接辦。

  丁、對接受美國以外的其他外國津貼的救濟機關,除按規定進行專門登記外,暫不接辦;若有要求接辦者,可查明其實際情況,斟酌處理。政治上十分反動或辦理極壞者,得予以接辦。

  3.對於接辦的救濟社團及救濟機關中的人員的處理:

  甲、對美籍人員的處理:

  (一)政治上反動或嚴重失職者,應予撤換,有犯罪行爲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二)不反動而自願辭職者,允其辭職。

  (三)不反動,而願以技術爲我們的救濟工作服務者,可以留用,但不得担任行政職務。

  乙、對其他外國籍人員的處理原則同甲條。

  丙、對中國籍人員,一般不動,進行團結和敎育;其中有反動和有重大貪汚行爲者,可個別處理。

  4.爲了了解情況和商討具體處理辦法,各級處理委員會應根據需要,定期分別召開接受美國津貼的救濟社團和救濟機關的代表會議。召開會議的具體辦法如下:

  甲、四月間由中央級的處理委員會召集全國性的救濟社團和規模較大的救濟機關的代表在北京開會。有關的大行政區民政部門及救濟分會,也派代表參加。

  乙、五月中,各大行政區處理委員會應分別召集本區的救濟社團和規模較大的救濟機關的代表舉行會議。有關的省、市民政部門及救濟分會也派代表參加。

  丙、各省、市得按情况需要,於五月底以前召集當地接受美國津貼的救濟機闕代表舉行會議。

  四、經費問題:

  1.接辦以後對上述救濟機關的經費補助,一般應不少於原受美國津貼之數,並在可能範圍内幫助解决其他困難問題。此項經常補助費之核發手續,由中國人民救濟總會另定。

  2.在接辦處理前,上述救濟機關如經費發生困難,可酌予臨時補助。臨時補助費之核發手續已另有規定。

  3.凡曾預先領取一年,半年或幾個月的美國津貼的救濟機關,暫不予補助。各地民政部門及救濟分會應監督此類救濟機關,將此項津貼仍用在原機關之救濟事業上。俟此項津貼用完後,再予以補助。

  4.凡接辦的救濟機關的財產和物資,應當用於該機關之原有救濟事業上,在未得省一級的處理委員會或負責部門批准前,不得外移。

  五、宣傳動員工作:

  在處理全部工作的過程中,應在上述救濟機關內展開羣衆性的反美愛國運動,掲露美帝國主義的文化侵畧陰謀及美國所津貼的救濟機關中不合理的事實和罪惡,肅淸親美、恐美的思想殘餘。同時、應多利用座談會形式,或派負責人員講話,向此項救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和受益人員進行敎育解釋;並組織他們進行抗美援朝學習;各地民政,部門和救濟分會的幹部必須重視此項工作,對各項指示和文件必須首先進行學習,以便掌握政策。

  六、在接收和處理上述救濟社團和救濟機關過程中,如遇情况複雜,難於掌握時,應向上一級的處理委員會請示後再行處理。至於接收與處理後的救濟社團和救濟機關的調整改造工作,應在情況穩定後由各地民政部門和救濟分會加以硏究分析,訂出計劃,呈報上一級的處理委員會批准後實行。

  七、對接受美國津貼之救濟社團和救濟機關之詳細調査工作,應於四月中以請完成,各級可將綜合情况按級報吿。全部處理工作限於本年十一月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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