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九五一年夏季徴收公糧工作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一年五月廿五日發佈)
一、今年夏、秋兩季徵收公糧數額比例,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據各該地區夏、秋產量各佔全年產量的實際比例擬定,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批准執行。中央直屬省、市報中央財政部批准執行。夏收特別少的地區,可一律於秋季一次徵收,不進行夏徵。去年和今春進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如有因土地帶苗轉移而引起負担糾紛時,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况規定具體辦法,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批准執行之。
二、爲保証國家需要,調劑市塲,望各地盡可能地多徵小麥。不能徵收小麥的地區,得變通辦理,徵收適當數量的雜糧(大麥、豆類〕貨幣和經濟作物。徵收經濟作物的種類、數量和比價等事項,由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或各中央直屬省(市)人民政府擬定,報中央財政部批准執行。產棉區存棉戶得以棉花抵繳夏季公糧,其比價可照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發佈的『關於保證棉糧比價的指示』的規定辦理。夏季特產(如茶葉、蠶絲、菓木等)多的地區,得酌徵一部分貨幣。徵收貨幣的限期不可過短,並應事先向農民做廣泛宣傳,以便預爲準備。
三、爲了順利完成夏徴工作,並爲秋徵工作準備條件,望各級人民政府首長負責,親自動手,加强夏徵的領導,組織一定力量,下鄕宣傳我人民政府的徵收公糧的政策,並注意及時改進徴收業務,試辦徵收解庫的會計工作,以期做到結報及時,數字準確。已經完成土地改革的新區,並須在夏收後,進行査田定產,以便進一步貫澈合理負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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