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1期

1951年07月03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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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九五一年農業稅收工作的指示

(政務院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發佈)


  鑒於我國幅員廣大,各地區農業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目前尙不可能實施統一的農業稅率,加以新解放區的大部地區業已完成土地改革,因而,一九五零年九月中央人民政府公佈的「新解放區農業稅暂行條例」的若干條文必須加以適當的修正和補充。其他尙未實行土地改革的新解放區及早已實行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區,其現行農業稅法,亦得根據新的情況酌予修訂,俾能適合當地情况。爲此特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作如下指示:

  一、老解放區(包括東北、內蒙、華北和華東的山東、西北的陝甘寧老解放區在內)仍採比例稅制,現在農業稅法如有不完全適合當地新的情况而需要修改時,得由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酌予修訂,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施行,華北區農業稅法需要修改時得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酌予修訂,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施行。

  二、新解放區尙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仍沿用一九五零年九月中央人民政府公佈的「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該條例如有不完全適合當地具體情況而需要修改時,得由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酌予修訂,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施行。

  三、新解放區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區,一般仍沿用「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惟爲符合土地改革後的新情況,除該條例第二十二條應依本指示第四條予以修正外,其第十二、十五、十六各條亦有修正和補充的必要,特予修正補充如下:

  (一)農業稅稅率仍採用全額累進制,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在此限度內由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擬訂稅率表,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施行。

  (二)出租地和佃耕地的農業稅,按業佃雙方各自收入,分別依率計征,事先有協議者得依其協議計征。出租地收入和佃耕地收入,一百斤均作一百斤計算,不再加成或減成。

  (三)凡依照土地改革法的規定,一口人或兩口人的貧苦農戶分得多於一口人或兩口人的土地,在計算農業稅時,一口人的農戶得按兩口人計算農業人口,兩口人的農戶得按三口人計算農業人口,以資照顧。

  四、全國各地區農業稅地方附加,不得超過正稅百分之二十,隨同農業稅附徵之。

  五、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的稅率計徵,不得自由增加或减少。

  六、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須依照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所發「農業稅査田訂產工作實施綱要」,指導所屬各省(市)人民政府有領導有計劃地推行査田訂産工作,並責成各該區財政部每半年向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作一次專題報吿。要求華北、山東、東北等工作基礎較好的老解放區,首先作到產量的眞實和固定。

  七、農業稅的徴收,除保証國家必需的粮食外,要求在必要和可能條件下,徵收一部份棉、蔴、烟等經濟作物和現欵。中央及各大行政區的財政部門應與貿易部門、合作社、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依照合理的比價,分別商定經濟作物抵交公粮的合同,和征收貨幣的具體辦法執行之。

  八、爲做好農業稅收工作,在征粮季節到來時,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門的負責同志親自領導,動員必要力量,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並督促各級征粮工作人員恪守政策,保證農業稅法的正確執行和農業稅槪算的圓滿達成。要求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加强各級財政部門和農業稅的征收機構,並有計劃地培養稅收工作的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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