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3卷第1期

1951年07月03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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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行「僑滙業管理暫行辦法」的佈吿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粤商行政字第七號發佈)


  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經委員會財計(財)字第五八二號令附發「僑滙業管理暫行辦法」,茲定於本年六月一日開始施行,前各地現行管理辦法,亦即同時作廢。至該辦法第五條所規定屬於外滙範圍者,授權中國銀行(無中行地方爲人民銀行)執行管理,其施行細則另行規定。


附:僑匯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便利僑滙、保障僑滙業合法經營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專營或兼營僑滙之行業(包括水客),除指定銀行外,均稱「僑滙業」,悉依本新法管理之。

  第三條:凡僑滙業經營僑滙、僑批、及自外滙進口,或其他業務,均應依照規定表格塡具申請書,覓具殷實保証,向當地工商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執照。

  第四條:僑滙業改組、變更名稱、增减資本、添撤分號、更換負責人、遷移或停業時,均須事先說明理由,呈請當地工商主管機關核准。

  第五條:工商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會同或授權有關機關人員檢査各僑匯業業務情況及有關賬薄,並得隨時指定僑滙業編造有關表報。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僑滙部汾:(1)僑滙業以辦理僑滙之攬收及解付轉解爲限,不得經營黑市滙兌,不得從事外滙之買賣或其他投機行爲,並不得延壓僑滙之解付及轉介。(2)僑滙業經辦僑滙不得擅改牌價或向收欵人需索任何費用。

  第七條:僑批部份:(1)僑滙業以投送附有滙欵之僑信及其囘批爲限,不得兼營普通信件或私運批信囘批及匿報件數。(2)僑滙業向匯欵人收取之郵費不得超過實際向郵局納付來囘程郵費之總和,並不得向收批人索取任何費用;如國外僑滙業有浮收郵資情事,一經査明,應由國內聯號或有關代理機構負責。(3)批信及囘批均應按章逐件納足郵費,所有應貼之郵票應全部向當地郵局購買貼用。

  第八條:自備外滙進口部份:(1)僑滙業以自備外滙進口之物資,以適合進口法令之規定,並經向當地對外貿易主管機關申請准進者爲限。(2)僑滙業辦理自備外滙進口業務,其外滙來源須取得當地中國銀行証明後,方得按自備外滙進口條例辦理。

第三章 報吿制度

  第九條:僑滙部份:僑滙業應根據中國銀行規定,按期將逐日經收及經介僑滙分別幣名、數目、地區及介付情況,列表報吿當地或附近中國銀行(無中國銀行地區報吿人民銀行)。

  第十條:僑批部份僑滙業應根據郵局規定,按進口批信開具幫單(目錄)兩份,送交當地郵局核對無誤並予証明後,一份由僑滙業收囘,一份存郵局備査。交寄囘批應具備交寄同批報數單兩份,連同囘批送交當地郵局核對無誤並蓋戳後,一份由僑滙業收囘,一份存郵局備査。

  第十一條:自備外滙進口部份:僑滙業應根據對外貿易法令,向當地對外貿易主管機關辦理報吿手續。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二條:僑滙業服務僑胞、僑眷有成績者,予以獎勵,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爲時,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規定事宜,外滙部分適用有關外滙法令;自備外滙進口部份適用有關對外貿易法令,僑批部份,適用一般國際及國內郵政法令。

  第十四條:工商主管機關及各有關機關,得視需要,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訂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政務院財經委員會公佈施行;如有修正得隨時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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