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製定本省轄屬市鎮「粮食市塲臨時管理暫行辦法」希即以你市署會名義公佈施行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五月五日發佈)
爲合理調劑供求防止投機穩定粮價特製定本省轄屬市鎭「粮食市塲臨時管理暫行辦法」並暫指定在湛江、江門、三埠,台山、肇慶、都城、曲江、石岐、佛山、市橋、惠州、汕尾、汕頭、梅縣、興寧、海口等市鎭施行,以後得按管理需要,擴大施行範圍,希即以你會、署,市名義公佈施行爲要。
附:xx市xx鎮粮食市塲臨時管理暫行辦法
(一)爲調劑供求、穩定粮價、取締投機、維護正當工商業及人民生活,特訂定「XX市XX鎮糧食市塲臨時管理暫行辦法」
(二)凡經營糧食商店,須將每日購、銷、存糧數量、地點及價格,呈報當地主管部門(有糧食交易所地區則呈報交易所),批發商逐日塡報,零售商三日塡報。
(三)凡經營糧食商店,均不得囤糧不賣,違者以囤積居奇論處。
(四)凡原非經營糧食的商店,未經本市鎮工商主管部門之許可,均不得改行經營糧食。如有意圖囤積,在本市套購大批糧食者,不論商店或個人,査出即作囤積居奇論處。
(五)凡非經營糧食廠商及個人,已存米七百斤、穀一千斤以上,須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五天內向當地工商主管部門登記,否則以囤積居奇論處。
(六)不准高抬糧價和拒售糧食,不准將糧食滲雜賣出、破壊規格、欺騙人民、謀取暴利等投機行爲,査出嚴辦。
(七)不准私運糧食出口,査出作資敵論處。
(八)凡違反本辦法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1)公開悔過,警吿;
(2)全部存糧按當地糧食公司牌價限期在市塲賣出;
(3)科以罰金;
(4)沒收其糧食之一部或全部;
(5)拘役或徒刑。
(十)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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