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典當業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 爲鞏固金融穩定,保障人民利益,並適應當前需要,促使典當業經營合理起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營押受日用品及衣物,貸出欵項,訂期取贖,計收利息者稱典當業。
第三條 凡在本省各地設立之典當業應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典當業對於有關治安事項須照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公安局規定辦理。
第五條 典當業申請登記,除應依照當地商業登記暫行辦法之規定辦理外,並須覓具相當資本之殷實舖保,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工商局(科)(以下簡稱工商局(科))申請登記,並申報當地稅務局備案,經審査核准後,始准營業。在申請登記備案時,應塡寫及繳送下列各件:(1)名稱、組織及地點;(2)資本總額;(3)合夥契約(獨資免送);(4)股東及經理人姓名、籍貫及地址。其在本辦法未公佈前已設立之典當業,除須檢具上列各件外,並須覓具舖保及造送最近三個月之營業狀況報告書,於本辦法公佈後一個月内補行登記,被保典當業,如有捲逃、欺詐或其他違法行爲,致損害當戶或公衆利益時,舖保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典當業資本在市和五萬人以上的城鎭最低數額爲人民幣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在一般農村墟鎭最低數額由各地工商局(科)及中國人民人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視當地經濟情況核定之,其在本辦法公佈前已付出之當本,得准列入計算,惟不得以固定資產抵補;其資本數額未足上述規定者,應於本辦法公佈後一個月內補足,新設立者,應一次籌足,存入當地人民銀行,經由工商局(科)査驗屬實(騐畢發還),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七條 凡經核准設立之典當業如欲停止營業,或變更名稱、地址、組織及合倂,或增減資本,須呈請工商局(科)核准並申報當地稅務局備案後始得辦理。
第八條 典當業除正當經營本業外,不得吸收存欵、押受金銀飾物及兼營其他任何業務。
第九條 典當業本息之計算,應以人民幣爲本位,不得以外幣或其他實物計算。
第十條 典當要對於當物之當本,不得少於時値之五成,並不得故意挑剔或低折等,如當戶自願少當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當物滿當期限在市和五萬人以上的城鎭不得少於四十天,一般農村墟鎭不得少於三個月。當戶如屆約定期滿尙未履行贖當,或未付息辦理轉當手續時,典當案應自滿當十五日後方得變賣、處理其當物,在期滿後十五日內,或已逾十五日而當物尙未變賣處理者,當戶仍可按實際日數付出所應付之利息,連同當本贖回其當物之全部或一部(指能分割而不影响其價値者而言),在未滿當期內有關贖當之規定亦同。
第十二條 典當業當息得每二十日調整一次,利率由當地典當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參照當地銀錢業利率,或市塲利率,及社會實際情况擬定,呈經當地人民銀行核定實行,在同業公會未成立前,暫由當地人民銀行核定,如當地無人民銀行則呈請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核定,利率於當入日在當票上書明,但不得倂入當本塡寫,亦不得預扣利息,當戶如於未到期前贖取當物,按實當日數及當入時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三條 當票應由同業公會統一規定格式(在同業公會未成立前由工商局(科)核定格式),由各當店印製,並順次編號留存聯根,以通用文字施實詳明塡寫,不得沿用習慣文字或名稱及刻印不負責任之條欵。
第十四條 典當業對於所收當物應妥愼保管,並一律投保火險,按月依上月當入物品時値估價總額八折計算調整,一發生災害時,由該典當店會同同業公會邀請富戶代表會商,其已損失各物應按照保險規定賠償,不得僅以當本爲標準。
第十五條 典當業應加入同業公會及具備帳冊記載營業及財務狀況,按期編製當入及贖出物品暨收付當本利息旬報及月報,分報工商局(科)及當地人民銀行,以備査核,人民銀行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檢査其營業情形及一切有關帳册、單據、文件。
第十六條 典當業如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任何人得向人民法院或工商局(科)及人民銀行檢舉控吿,經査明屬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下處分:(1)警吿;(2)罰金;(3)勒令暫停營業;(4)撤銷登記,不得營業;(5)追究一切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其解釋及修改權屬於廣東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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