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九五一年民工整修公路的暫行規定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政務院第八十六次政務會議通過,
同月三十一日公佈施行)
爲完成一九五一年築路計劃,整修維持原有公路,促進城鄕交流,並照顧國家目前的財政困難,在不誤農時的條件下,適當地組織各地民工進行整修公路。爲此,特頒發「民工整修公路的暫行規定』如下:
一、 民工的發動、組織、領導等由專署及縣、區、鄕(村)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工程技術指導由各級交通部門負責。
二、專署及縣、區、鄕(村)各級人民政府,對動員民工的工作,應認眞的加以適當組織與分配,並在開工前作好一切準備工作,以達到愛惜和免於浪費民力之目的。
三、專署及縣、區、鄕(村)各級人民政府,在發動民工時應進行廣泛、深入的動員,說明整修公路之意義;並應在施工期間加强宣傳敎育工作,開展愛國主義競賽,及時評功評獎,以激發民工的勞動熱情。
四、民工整修公路,以每個勞動力全年負担不超過十個標準工爲原則(標準工以當地多數人每日所作之工程量爲標準)。惟自願參加或變工者不在此限。
五、一般地區對於參加整修公路之民工以不給口糧補帖爲原則,但在情形特殊地區或從較遠地區動員民工時,得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形,規定競法,酌予補貼,其費用由築路經費或地方交通事業費開支。
六、當地人民政府,爲照顧民工臨時發生疾病或意外損傷,應在工地預作救護、翳藥的簡單設備。
七、民工整理公路的主要工作如下:
甲、土方工程及简易之石方工程;
乙、橋涵工程及其它構造物之普通工作;
丙、排水、防水之普通工作;
丁、路面材料之採運工作;
戊、公路植樹工作。
有技術條件之民工,應按其技術分配予相當的工作。
八、整修公路所用普通工具,爲一般民工所自有的應事先加以調査、組織,盡可能由民工帶到工地使用;特殊工具,應由主管交通部門籌劃供應。
九、在開工前,主管交通部門,應根據工程種類、數量、段落、施工方法、需用工數、完工期限,製定施工計劃,提交當地專署或縣人民政府。
十、 各專署或縣人民政府,應依據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或直屬省(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民工整修公路實施細則及主管交通部門所提出之施工計劃,結合當地情況,擬具詳細施工辦法,報請省人民政府核准,核准後即由該專署及縣、區、鄕(村)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執行。
十一、 在施工期間,各有關交通部門,均須派遣技術幹部,互相配合,監督施工,並指導有關技術事宜。
十二、 完工後應即時験收,統計工數,編具正式决算,並總結經驗逐級上報。
十三、 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直屬省(市)人民政府應即根據本規定並結合當地實際情况,分別製發各該區、省(市)一九五一年民工整修公路實施細則,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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