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關於人民民主政權建設工作的指示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謝覺哉部長在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的報吿,說明一年多以來全國各地在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推進民主政權建設的工作上,是有很大成績的;今後還須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開好足以團結各界人民共同進行工作的各級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爲此,本院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照各級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的規定,按期召開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其中大城市每年至少須開會三次,縣至少須開會兩次。此外,爲了解决某一個專門的問題,並應召開簡短的臨時會議。
各級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及其行政會議,亦應按照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的規定,建立經常的會議制度。
二、各級人民政府的一切重大工作,應向各該級人民代表會議提出報吿,並在代表會議上進行討論與審査。一切重大問題應經人民代表會議討論並作出决定。
三、凡尙未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縣、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應積極創造條件,以便迅速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四、十萬人口以上的城市,應按照組織通則,於今年內普遍召開區的人民代表會議,並成立區級人民政府。
五、巳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區,應酌量調整區、鄕(行政村)行政區劃,縮小區、鄕行政範圍,以便利人民管理政權,密切政府與人民羣衆的聯系,充分發揮人民政權的基層組織的作用,並提高行政效率。
六、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認眞地推行民族區域自治,適時地建立民族自治機構。
七、各級人民政府應責成所屬民政部門注意檢査督促所屬下級人民政府,按期召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並經常加以檢査,將情況定期報吿上級。
七、各大行政區及中央直屬省、市民政部門,應將上述各項情況於今年五月底十月底分兩次報吿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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