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絕煙毒工作的指示
(中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九日會民字第一〇七八號發佈)
一年來我區禁烟禁毒工作,在遵照中央指示貫澈中央禁絕烟毒政策下,認真執行,已獲得重大成績,主要表現在種烟地區已大爲縮減,販運和吸食烟毒情事亦有相當減少;但烟毒爲害社會流行面廣、歷史久、積習深,某些地區同羣衆生活有密切連系(如有些農民只種不吸),决不是短期間可以完全禁絕的,故禁烟工作,還須要在旣定方針下,繼續貫澈中央禁絕烟毒的决心。爲此針對本區目前情況,參照中央最近指示精神,發佈指示如下:
(一)爲貫澈中央禁烟决定,嚴格禁止鴉片買賣行爲,其現尙存有鴉片者,應一律逕交各級財政部門轉解中央財政部集中處理,其因交通困難,不便運送上解者,可移交當地縣以上政府機關以予就地焚燬;衞生部門需要鴉片供作醫藥用途者,應先造具預算,經中南衞生部核准後方可購領。
(二)禁種鴉片爲禁烟工作重點,本會曾發出佈吿,嚴申禁令,各級政府應即深入種烟地區,結合發動羣衆,認真檢査,如有違法偷種,應無代價的一律割除。部份剿匪地區,因禁烟政令未能達到,致將鴉片種下者,應於淸剿完畢時擴大中央禁絕烟毒政策的宣傳,幷進行檢查,鼓勵羣衆剷除,改種其他作物,對少數貧苦種戶可由社會救濟粮中酌予救濟,但不以其被剷除煙苗多少爲準。至少數民族地區,應發動該族具有聲望人士帶頭勸喻,宣傳禁絕政策,鼓勵與幫助羣衆改種其他作物,不必强行禁收與剷除,同時嚴種查懲收購毒犯,以杜絕煙毒銷路,促其自動鏟烟或不再對接壞之友鄰地區,應會同當地政府聯合進行檢査與剷除。
(三)爲加强人民對政府禁烟决心的認識,各地査獲煙土應由縣以上政府就地當衆焚燃,不必上解;罌粟殻亦視同鴉片,同樣處理,其已由中藥店購存作醫藥用途者,應由各地方衛生機關配合公安、司法、民政部門予以登記,限期收繳焚燃。
(四)對禁吸工作仍採有重點、有步驟、有计劃逐步禁絶的方針,應結合各種羣衆運動,廣泛宜傳禁烟政策,實行社會性的規勸督促,經過羣衆制定禁烟公約等。這是主要的方法;至於戒烟所各地可酌情在主要城市中設立且僅限於收容一些無力自行戒烟的乞丐、游民,並於戒烟後予以生產勞動改造的機會,以防其戒後再犯,戒煙所除有一定的醫藥設備,帮助戒癮外,在生活管理方面不能以犯人相待,更不能無償的剝削煙民勞力。
爲了作好這一工作,各級政府對禁烟工作要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的進行,並要分別對象適當處理,對有歷史性的種烟地區和煙毒流行較普遍的地區,應特別加强,並應成立禁烟禁毒委員會,禁烟工作是一種帶有羣衆性的工作,各級政府要善於運用各種羣衆會議(如人代會、農代會等)的塲合,擴大禁烟宣傳,作成禁烟决議,建立起禁烟工作的羣衆基礎,分途帮助政府做宣傳、勸喩和檢査舉發的工作,以達到早日禁絕煙毒的目的。
以上各項,希即遵照切實辦理,並將你們最近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重要經騐及佈置情况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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