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華僑出入口暫行辦法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五月三日公佈施行)
一、歸國華僑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建立邦交之僑居地政府所發給之護照、身份證等確實有效之歸國(或旅行)證件或其他可靠證明者,准免辦理入口申請手續,惟須由入口港口僑務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公安機關檢騐證件加蓋印章,憑證入口。
二、歸國華僑,其僑居地政府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邦交,歸國時持有華僑身份之充分証件或其他可靠證明者,准其在入口港口僑務機關塡寫入口表,由該僑務機關會同公安機關查明簽發歸國華僑證明書予以入口。
三、凡無第一、二兩條所述證件之歸國華僑,經由入口港口僑務機關或公安機關査明其確有正當理由在當時無法取得充分證件或可靠證明者,亦特准其由各該港口僑務機關會同公安機關査明簽發歸國華僑證明書,予以入口。
四、本辦法公佈後,凡根據第一條准免辦理入口申請手續之歸僑,如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者,進口後仍須向當地僑務機關申請補領歸國華備證明書。
五、凡歸僑欲經本省各港口出國者,應持有確實有效的華橋證明文件及原籍區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分局的出口通行證,證明無任何未了民刑案件;並向指定辦理華僑出國手續之僑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國手續。歸僑出國,其前往地之國家巳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邦交者,依前項辦法辦理出國手續,經該僑務機關審査核准後,介紹至外事機關請領出國(或簽証)護照手績,憑護照出國。
歸僑出國,其前往地之國家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新交者,依前項辦法辦理出國手續,經該僑務機關審査核准後,發給出口通行證,憑證出口。
六、前條所稱指定辦理華僑出國手績之僑務機關,爲廣州市人民政府僑務局(該局未成立前暫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華僑事務委員會辦理),汕頭市人民政府僑務處、海南軍政委員會僑務局、粵中區專員公署僑務處、珠江區專員公署僑務科(該科未成立前暫由中山縣人民政府僑務股辦理)及深圳華僑服務站。
七、凡歸僑如非出國,祇是前往港澳者,由公安機關照一般旅客出入口手續辦理。
八、水客(指爲海外華備携带滙欵及餽贈物品等時常來往海外及國內者)入境手續,照本辦法第一條辦理,但不能享受華僑待遇,其出國手續側按一般旅客出口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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