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6期

1951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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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偷越港口或邊境的暫行處理辦法

(廣東省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粤辦字第六O八號公佈施行)


  第一條:爲加强防襲防鑽,鞏固邊防、國防、責成邊防公安局、海關會同有關機關,嚴密檢査、監督及管制出入口,特製定非法偷越港口或邊境的暫行處理辦法。

  第二條:凡進出口之商旅、船舶、車馬、物資等,必須經由指定開放之港口、通道進出,非指定之港口、通道一律封鎖。

  第三條:凡經由未指定開放的港口、通道進出,均視爲非法偷越港口或邊境,一律予以逮捕,其武裝抵抗或聚衆闖進不聽制止者,得嚴厲鎭壓之。

  第四條:凡査獲以反革命爲目的,非法偷越港口或邊境者,得按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之懲治反革命條例懲處之。

  第五條:凡査獲以走私漏稅及其他不法行爲爲目的之奸商或游民,除按海關法處理外,幷罰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之苦役。

  第六條:凡査獲以帶人偷渡越境爲職業,或一年內犯兩次以上偷渡越境罪者,加倍處罰之。

  第七條:邊防居民(指靠近九龍和澳門的村莊)因勞動或經商來往頻繁,應由該管邊防分局指定臨時進出道口持農民耕作證或集市證通行。非指定村莊之居民來往,須經開放的港口持出入通行證通行。

  一、靠近九龍的村莊居民因勞作往返者持邊防局簽發的農民耕作證在指定道口通行。

  二、澳門附近村莊居民,因經商經常出入者,須一律持有邊防局簽發的集市證。

  第八條:本辦法在六月一日起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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