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6期

1951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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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九五一年度財政收支系統劃分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公佈)


  (一)爲鞏固財政工作的統一管理與統一領導,並適應各區經濟狀况及工作條件做到因地制宜起見,决自一九五一年度起國家財政的收支系統,採取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方針。實行下列三級制;(甲)中央級財政;(乙)大行政區級財政;(丙)省(市)財政。專署及縣(市)的財政,列入省財政內。縣(市)所屬的鄕村財政,單獨編造預算,不列入省財政預算內。

  中央級財政稱中央財政,大行政區級以下財政,均稱地方財政。

  (二)各級財政收支系統,依下列原則劃分之:

  地方財政收支: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就指定的收入及核准的各區預算,劃分一部分爲大行政區的收支;大行政區根據中央劃分之收支,按所屬各省(市)具體情況,劃分爲大行政區級與省(市)的財政收支,並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案。

  中央直屬省(市)的財政收支,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劃分報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核准施行。

  (三)各級財政之歲出,暫依現行管理情况,劃分如下:

  國防費支出:包括陸、海、空軍經常費,國防建設費,作戰費,軍工生産費,作戰支前費,均列入中央預算。

  人民經濟建設投資及事業費支出:國營企業投資,經濟建設事業費,暫依一九五O年度管理情況劃分,原屬於中央投資經營者,其投資或事業費列入中央預算;屬於各級地方投資經營者,其投資或專業費,列入各級地方預算;中央投資委託地方代管者,列入中央預算,地方只負管理、監督、代領轉發或核銷之責。其劃分辦法另行規定。

  社會文化敎育事業費支出:(甲)敎育費:列入中央預算者,爲中央直屬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校、各高級科學硏究所、中小學及民族學院或分院。列入大行政區預算者,爲大行政區直屬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校、中小學及民族學院或分院。列入省(市)預算者,爲省(市)直屬的獨立學院、專科學校、完全師範、中小學。以上各項支出,均依直接領導關係,分別各級預算。各級幹部訓練經費,社會敎育支出,按管理情况,分列中央、大行政區、省(市)預算。一般小學簡師,由地方附加開支。(乙)文化事業費:中央廣播台及地方收發國際新聞報導之廣播台,新華社各級組織,國營電影製片廠,電影經理公司,新業書店及中央直接經管的文化機構、出版社、報舘、劇院等,列入中央預算。各地之區、省(市)際廣播電台,地方性報紙、出版社和書店及區、省(市)劇院、文工團、宣傳隊和紀念建築等,均按管理系統,分列大行政區、省(市)預算。(丙)衛生事業費:醫藥公司及新接收的敎會醫院和敎會學校之經費,暫列中央預算。各級醫院、醫療隊,防疫隊、療養院,均按各級管理系統,分列中央、大行政區、省(市)預算。縣立醫院,由地方附加開支,如有不足,由省預算補助。去年由部隊交地方接收之傷病員費用暂列入中央預算,山大行政區代鎮代發。今後無政務院或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正式命令,不再接收。如地方醫院自行收容部隊之傷病人員,則由地方逕向部隊領取經費,不得列入預算。(丁)社會事業費殘廢軍人撫卹費,按管理系統,分列中央及大行政區預算,省(市)可以代領轉發。失業工人救濟費,範圍較大的災荒救濟費,列中央預算。一般災荒救濟費及孤兒院等社會救濟開支,參戰、剿匪傷亡民兵撫卹,政權幹部老弱殘廢退休人員生產補助,移民開支,由地方捐募及原救濟基金開支,如有不足不按大行政區、省(市)預算,分別予以補助。優待烈軍工家屬開支,由羣衆互助解决,如有不足部分,由地方附加內開支。

  行政管理費支出中央級行政經費、外交費、業務費、財務費均列中央預算,但爲照顧各地糧食調運及稅務稽徵的具體情況,得劃出一部分給大行政區或省(市)掌握,以便即時解决糧食調運及稅票印製的開支。各級公安團隊的經費和特費,司法費、司法業務費和囚犯糧,各級糧食局、鹽務局和稅務局的經費,供給制幹部家屬補助費,一般印刷財務費(包括徵收費),政治業務費,均按管理糸統,分別列入中央、大行政區或省(市)預算。土地改革經費,列入大行政區預算。

  黨派團體補助費,包括各級黨委、羣衆團體及文化團活動費之補助開支,按其組織系統或管理系統,分別列入中央級、大行政區級或省(市)預算。

  內外債還本付息,財政積壓物資,由中央統一編列預算、其他支出,按照管理系統,分別列入各級預算。

  (四)各級財政之歲入,應按其收入情況,並參照國家歲出預算的分配,照顧各項支出的輕重緩急與其經常性、季節性的特點,依下列原则劃分之:

  農業稅,關稅,鹽稅,中央直接經營與管理的國家企業收入,淸倉收入,中央級行政司法規費收入(包括土地所有證費收入),內外債欵收入,國家銀行收入及其他收入,均列爲中央收入。

  貨物稅,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臨時商業稅、攤販業稅),印花稅,交易稅,存欵利息所得稅,煙酒專賣利潤收入等,列爲中央和地方的比例解留收入,解留比例另訂之。

  屠宰稅,契稅,房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爲稅,使用牌照稅,大行政區以下經營的國營企業收入,地方行政司法規費及其他收入,均劃爲大行政區,或省(市)的收入。

  上年預算結餘應分別列爲各級財政收入,編入本年預算。决算後上年實際結餘,超過預算編列數者,其超過部分,由中央核定,酌留一部歸地方,如不及預算編列數者,其不足部分,由中央補助。

  以上各級財政歲入之劃分,較各級歲出預算,如有超過或不足者,得按其歲出預算,加以調節增减。

  (五)各級財政解留之稅收,依每日收入的入庫數字,由金庫按照規定成數,分別列收中央金庫賬或地方金庫賬。

  (六)農業稅收入超過任務者,其超過部分,得留百分之五十給地方。

  (七)劃歸或比例留解的各項稅收,除農業稅由粮食局統一撥給外,其他則按照規定,分別解交中央金庫或地方金庫。凡屬中央税欵,統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支撥,地方不得動用。地方稅欵,則由地方支撥。

  (八)各級人民政府對於各項收入,均須按照規定。保證任務完成。並須依法徵收,不得任意增減。未經中央核准,不得隨便增加稅目。各級徵收機關所有收入,必須依照金庫條例之規定解庫,逐級上報。各級人民政府的一切支出,均須依照預算規定執行,不得自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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