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是財政工作的正確方針
人民日報社論
政務院於三月二十九日公佈了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統劃分的决定。這個决定對於國家財政收支系統,採取了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方針,就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與集中管理下,實行因地制宜分工負責的方針,將中央、大行政區和省(市)的財政分爲三級來管理。毫無疑問,這是我們國家財政工作的一個新的發展。這個决定,不但有益於中央財政的鞏固,而且將大大地鼓勵地方政府在財政工作上因而也是在地方建設方面的積極性。
按照這個决定的規定,在歲入方面,農業稅、關稅、鹽税、公債、外債、以及中央直接經管的國營企業利潤、中央級律政司法規費,全部作爲中央收入。貨物稅、工商業稅、印花稅、交易税、存欵利息所得稅、煙酒專賣利潤等,採取中央和地方比例留成的辦法。屠宰稅、契稅、房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爲稅、使用牌照稅、大行政區以下經營的國營企業收入、地方行政司法規費及其他收入,均作爲大行政區或省(市)的收入。依率計徵的農業稅超過計劃規定者,其超過部分得留百分之五十給地方。在歲出方面,除國防費、外交費、公債外債還本付息、中央級行政經費等全部列入中央預算,其餘則暫依一九五O年度管理情況劃分,分別由中央和地方支出。
很顯然,這個决定,完全符合共同綱領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旣利於國家統一,又利於因地制宜』和第四十條所規定的『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範圍』的原則。而『因地制宜』的精神,則是這個决定的重要的特點。
爲什麼政務院在今年需要而且可能採取在統一領導之下的分級負責的財政收支方針呢?爲什麼在去年不採取這個方針呢?去年三月三日政務院發佈的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决定,曾經十分强調統一,要求各地儘可能把財政力量集中於中央,要求各地犧牲地方的機動,以便中央取得大機動。是不是現在看來去年的方針有偏差呢?不是的。去年堅决實行統一財政工作的管理和領導的方針,是完全正確的。沒有去年那樣雷霆萬鈞式的統一,就不可能克服十數年來的通貨膨脹,就不可能度過當時難關,取得財政的平衝與金融物價的穩定這樣偉大的勝利。當時各地方政府全力支持中央,各界人民踴躍輸將、曾經對於國家作了偉大的貢獻。但經過一年之後,國家財政狀況已有初步好轉,地方上的若干困難,需要解决而且也可能解决,如果不適當給予照顧,將造成地方工作上的若干損失,這是對人民不利的。而且,以中國之大,人口之多,情况之複雜,而欲事事集中於中央,必使中央機關行政事務負担過重,對於國家大政方針反有放鬆考慮的危險。在統一領導之下,適當地把若干權責劃歸地方,使之因地制宜,則不但無害,反而由於地方積極性的發揮,使中央的領導,更加鞏固,因此,在財政統一已有基礎,工作已有經騐的情况下,從今年起,實行分級負責的財政制度,是切合時宜的。
那嗎,是不是今天國家財政已經不困難了,因而對地方財政的尺度放寬了呢?不是的。今天的國家財政和前年比較是有了很大的進歩的,但仍然是很困難的。首先,由於美帝國主義對於我們台灣的侵畧,以及侵畧朝鮮而起的對我國安全的威脅,使我們不能不加緊國防建設,這是很重的財政負担。不僅如此,我們還要在美帝國主義威脅下爭取金融物價繼績穩定是需要很大的財政力量的。而經濟建設的經費及行政費仍然是很困難的。分級負責的財政制度,是在國家財政困難中,對地方需要加以適當照顧而巳。但應指明,我們所有的困難,都是前進和勝利中的困難;是完全能够克服的,分級負責的財政制度也是克服困難的方法之一。
由於地方經濟情況不同,收入多寡不一,是不是在實行政務院這個决定之後,會造成地方上苦樂不均的嚴重現象呢?不會的。地方收入各地雖然有肥瘦之不同,地方事業之舉辦,當然也會有多少之區別,但各地的編製供給標準和國家經濟建設投資,却是中央統一規定的,已經照顧到各地的具體情況,這就不會造成苦樂懸殊的局面。
當然,也還有人顧慮,中央强調了因地制宜之後,是不是會造成地方政府在財政上自由行動,甚至不能保證中央歲入的現象呢?這是完全不會的。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一年多以來的事實證明,所有地方政府都是照顧大局的,他們對中央所分配給他們的財政任務,都能按照政策百分之百地完成,所以這個顧慮是多餘的。在决定中又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對於各項收入,均須按照規定。保證任務完成。並須依法徴收,不得任意增減,未經中央核准,不得隨便增加稅目。」「各級人民政府的一切支出,均須依照預算規定執行,不得自行變更。」這是最有效的保證。事實上,各級地方人比政府從來就是忠實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的,在保證中央財政任務完成這一方面,是一定能令全國人民滿意的。
我們可以預料,實行政務院這一决定之後,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都將有更好的成績。
(一九五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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