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第2卷第6期

1951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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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契稅施行細則的三項疑問批覆花縣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四月廿一日粵財行字第六七號批復)


  本年三月廿日財行税字第一五八號代電悉,茲答覆如下:

  1.契稅罰金繳欵書,可以契稅繳欵書代替,同一手續辦理;但須在撤欵書內註明「契稅罰金」字樣,以資識別。

  2.「變名典當」即以假藉典當名義,而實爲買賣的行爲,這樣變名典當,應照買契辦理。債權人取得產業所有權後,因爲急欵應用,而經過合法手續移轉典別人,是屬於典當範圍,按照典契辦理。

  3.「未稅白契」係指早年未經稅契的白契,這種白契,必須取具產業所有權証件,和其他有關憑證,經審查在後,如無疑問,應即依法着其補稅印契,毋庸更換草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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