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帆船運輸管理機構的通報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一年四月廿三日粤交字第三二號發岀)
奉中南軍政委員會四月六日(51)會航字一四二四號决定:「以本區各河流現有帆船爲數極多,對溝通城鄕物資交流有很大的作用,中南頒佈過帆船管理辦法,但一般說來各省對帆船工作尙未引起足够重視。茲爲適應今後運輸的需要,對加强帆船運輸管理工作,特作如下之决定:
(一)爲發展國家經濟,改造個體經濟,必須導致私營的帆船由分散經營逐步走向合作集體經營,根據目前條件,成立帆船運輸合作組織,似嫌過早,因一般船民對合作社經濟成份認識不够,怕參加合佃社,以爲參加即是歸公。爲此,在過渡期內,各省在航運局之下,應成立民船運輸機構,定名爲「XX省民船聯合運輸社」直接受航運局領導,(社章另訂),巳設有機構者,應進行改組幷加以健全,目的在加強,組織運輸,逐步取締非法中間剝削,保障船民利益,帮助船民自己辦理運輸。其運輸社內容,應爲船民自願參加的一種合作性的,切忌形成官辦,經費來源按社章規定在貨運手績費中開支。凡船民已有一定噸位船隻者,均得在自願原則下參加爲運輸社社員,社員之權利和義務,悉依社章規定辦理,運輸社成立後,不另成立民船同業公會,如已設有者可經過會議討論在自願原則下倂入社內爲原則。
(二)按各河流實際情況,凡貨運頻繁之重要城市或船隻集散地區,應重點設立民船行政管理與運輸業務機構,但行政與業務必須分開,以便統一管理與全面掌握運輸,各省如設有行政管理與運輸業務之分支機構者,仍由航運機關統一領導,新成立的,其行政上受當當地專、縣、市人民政府之領導,必要時當地人民政府應酌設專人管理,但業務上仍應由航務機關統一領導,同時爲使在同一河流的管理上不致分割,便於有系統的領導起見,各省應根據河流情况,指定一中心領導機構,在同一河流上所有機構均受其領導,以免發生各自爲政現象。
(三)舊有船幫公會人員對船民的情況比較了解,業務比較熟悉,應以吸收幷加以改造爲原則,使成爲忠心爲運輸事業服務的新人,但不堪改造者,必須予以淸洗。
(四)私人運輸行號,在目前情況下,對於暢銷土産,活躍農村經濟,是有其一定作用的,在正當營業基礎上,仍准許其恢復和發展,除應受工商局之領導外,航務機關亦應加以管理,使其嚴格遵守有關航務政策法令及訂定之運價,對船民介紹貨運所取之手續費,規定一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該項行號在船民經組織後巳能自辨業務時,應予取銷不得冉予競爭。
(五)掌握貨源,要從公營着手,但民船運輸機構,首先應努力改善經營方式,達到貨運安全,爭取託運機關的信任,此外,並分別由各級財委予以支持,將所有公營物資機關的貨運凡需用帆船運輸者以交由交通部門所屬之帆船運輸社統一配運爲原則。
(六)各地航務機關應主動的聯系當地總工會,進行組織船工工會,由總工會領導,社與工會間,爲便於解决勞資關係,(如訂立集體合同等)應由航務機關主持召集各有關方面,成立勞資協商委員會。
(七)爲了充實幷培養各省航務管理及運輸幹部,可由中南或各省按實際需要情況有計劃的設立短期訓練班,受訓人員分別從各省現有帆船工作幹部中調訓,或從船東、船工中選拔部份積極份子、學生參加學習,以作爲基層組織之骨幹。
(八)利用各地舊有船幫公會的房屋(如有被其他機關或團體使用者,應由當地航務機關商洽收囘)作爲有重點的舉辦船民(包括船東船工)福利事業,福利事業應由社及工會協商統籌辦理,如俱樂部、子弟學校、夜校、文化識字班、診療所、信用或銷費社、茶座等之用,至福利事業經費來源,在運費收入項下附加,附加數目以民主方式由船民大會中决定,並報由中南交通部備案。」特通報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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